问题叉烧案 南宁石户桂林米粉两名股东获刑

苏某、徐某与徐某华(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是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的股东,共同经营管理石户米粉店。苏某主要负责粉店的财务管控,徐某协助粉店的日常运转并在粉店的配送中心负责食材质量抽检,徐某华负责经营管理和原料采购。

从2011年底开始,石户米粉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长期从陶某醒(已判决)处订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制作的叉烧用于叉烧粉的制作及销售,提供给顾客食用。经鉴定,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石户米粉店向陶某醒处订购叉烧达3351公斤,价值12.5万多元。

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指控,苏某、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据了解,石户桂林米粉发展至高峰时,在南宁有24家店面,其中10家为加盟店。石户米粉店设有检验室,2012年初开始徐某取得检验资质,具体负责做配送中心各种食材的抽检,检测菌群和大肠杆菌是否超标,但后来食材不经过配送中心,他就没有按要求检验食材。

兴宁区法院认为,苏某、徐某伙同徐某华在经营南宁石户米粉店期间,购买死因不明或病死的猪肉制作的叉烧用于叉烧粉的制作,销售给顾客食用,二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就辩护人提出苏某、徐某未参与石户米粉店的经营管理、不知叉烧有问题的意见,法院认为,苏某在早期直接经营管理石户米粉店时,首先向吴某购买死因不明的猪肉制作的叉烧,之后随着米粉店的发展,石户米粉店一直向吴某及其继受者陶某醒等人购买猪肉叉烧。徐某作为米粉店股东之一,曾负责店内食材的检测工作,亦参与米粉店的部分经营活动。二人作为米粉店的股东,参与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

法院还认为,公安机关已掌握有问题叉烧被卖给石户米粉店的事实,苏某、徐某通过电话与公安民警联系,公安机关派人前往将二人带回调查。二人虽未被采取强制措制,但均如实交待了本案事实,二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本案案发时,虽然苏某、徐某也参与一定的经营管理,但二人所起的作用较小,是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其中,徐某的作用相较于苏某更小,在量刑上予以区分。法院遂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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