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案再審紀實:庭辯至深夜11點半,兩日連審25小時

顧雛軍案再審紀實:庭辯至深夜11點半,兩日連審25小時

▷13日,顧雛軍在法庭上聆聽證人發言

深夜11點30分,顧雛軍再審案審判長裴顯鼎敲響法槌:“現在休庭,明天上午8點半繼續開庭。”

6月13日上午8點41分,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設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開審理。庭審讓所有人始料未及,首日持續了將近15個小時,一直到深夜11時30分,期間三次休庭,有時只休息10分鐘。

2017年12月27日,最高法宣佈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顧雛軍案位列其中。同為再審案件之一的物美創始人張文中案,今年5月31日已獲無罪改判。

14日下午7點左右,經過兩天25個多小時的激辯,法庭宣佈該案庭審結束,法庭將擇日宣判。

一審判決到再審歷時10年

6月13日,深圳陰雨,天氣比前幾日涼爽許多。上午7時30分,顧雛軍與代理律師陳有西等人進入位於羅湖區紅嶺中路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顧雛軍身穿寬鬆的黑色條紋西裝,面帶笑容,表情輕鬆。

6月10日,距離開庭還有三天,顧雛軍從北京出發提前到達深圳。“因為不能再晚了。萬一飛機晚點怎麼辦?現在好了,因為我在這了。”顧雛軍說。

6月8日下午,顧雛軍接到了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開庭通知,他說,他等這一天已經等了很久。

顧雛軍2005年入獄前是格林柯爾集團創始人,在資本市場上曾經翻雲覆雨。2001年,他收購科龍電器成為第一大股東,2003年收購美菱電器成為第一大股東,同年底宣佈出資4億入主亞星客車,被稱為中國“家電梟雄”。他曾獲得中國經濟年度人物,登上胡潤資本控制50強。

2005年,證監會宣佈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同年9月顧雛軍被逮捕。

2008年,佛山中院對顧雛軍作出一審判決,因虛報註冊資本金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以及挪用資金罪三項罪名,被判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680萬。2009年,廣東高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顧雛軍於2012年出獄,之後開始申訴。2017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經審查後對顧案作出再審決定。

從一審判決到再審開庭,顧雛軍案歷時正好10年。

首日庭審至深夜11點30分

6月13日8時41分,審判長裴顯鼎宣佈開庭。

和顧雛軍一起來參加庭審的被告人共有7個,均是當時入獄的格林柯爾人員。當年的“顧雛軍案”的9名被告人,一人被判無罪,一人已經去世。

審判員羅智勇首先宣佈了庭前會議結果,合議庭經評議決定,在顧雛軍提交的15項新證據中,證據材料一作為新證據納入法庭調查。同時張宏提交的兩項證據材料以及檢察機關提交的七項證據材料,作為新證據也被納入法庭調查。

針對三項罪名的調查,控辯雙方你來我往。

檢方認定:被告人顧雛軍等為完善順德格林柯爾設立登記手續,降低無形資產比例,在申請變更登記的過程中,於2002年5月至12月期間,採取來回倒款、簽訂虛假供貨協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貨幣註冊資本6.6億元,其行為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顧雛軍的辯護律師陳有西指出,驗資股權要靠客觀的書證,工商報告、登記資料就可以證明,不是依靠證人證言證明。顧雛軍補充,“當時最高檢察院辦案動機不純,整個註冊登記都是工商局、順德市政府辦理的。政府讓我拯救科龍公司。”

檢方則認為,在案件的辦理中,偵查機關向法庭提交的書證取證程序合法,客觀反映了案件事實。

根據圖文直播,13時20分,法庭開始對原審認定的第二項罪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進行法庭調查,調查持續到晚上18點58分。

首日庭審氣氛最為緊張的環節在第三項罪行的調查。原審認定的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顧雛軍辯稱,“當時科龍和格林很多資金往來。旺季我們借給科龍,淡季科龍還給我們,時間上三天左右,我覺得這是非常簡單的關係,不構成犯罪。”

檢方請求法庭播放新證據的幻燈片。辯護人陳有西表示:對這個方式有異議。此時,辯控雙方激烈交鋒,審判長裴顯鼎不得不提醒各方注意法庭秩序:“各方平復情緒,庭審繼續進行。”

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環節,對於辯方申請謝伯陽、歐廣源、王榮平、魏五洲四人出庭作證,檢辯雙方意見一致。經法庭徵求本人意見,並結合辦案需要,決定通知謝伯陽、魏五洲出庭作證。

其中,謝伯陽當時在全國工商聯工作,職務是副主席,現為國務院參事。謝伯陽介紹,當時工商聯和格林柯爾有一個危機處理小組,他是分工負責這個小組,主要工作內容是處理格林柯爾系的資產,圍繞三個重點上市公司開展工作,其中科龍是工作最多的一個方面。

第一天的庭審,持續了將近15個小時,直到深夜11點30分結束,讓所有人始料未及。顧雛軍在庭上積極自辯,不錯過任何一個自己發言機會。

70分鐘的自辯發言

6月14日,庭審進入第二天的辯論環節。顧雛軍進行了長達70分鐘的自辯發言,針對原判決認定的三項罪名,逐一進行反駁。

上午10點33分,審判長裴顯鼎第二次提醒顧雛軍,法庭辯論要圍繞法庭調查的事實,在和審判長一番言語交流之後,顧雛軍結束了自己的發言,在法警的陪同下,起身去上廁所。他的發言最後停留在對挪用資金罪的辯護上,“這是最荒唐的事情,借錢居然借出了一個挪用資金罪。”

在辯護髮言中,顧雛軍強調,他從來沒有同意和要求變更順德格林柯爾公司的註冊資本,更沒有要求降低公司無形資產的比例。一、二審法院對此認定為是根據他的要求所實施的註冊資本變更是完全錯誤的。

他在庭上說,到目前為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沒有說他們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變更登記,也不認為股東變更登記違法,並進行了年檢,這就表明這次工商登記行為的整個過程完全沒有違法。

關於挪用資金2.9億元,顧雛軍說,事實的真相是格林柯爾根本不欠科龍錢,反而是科龍欠格林柯爾錢。在格林柯爾系公司的大力、無償幫助下,科龍度過了一個又一個資金難關。

“這明明是科龍還我的錢,欠債還錢這原本是毫無爭議、天經地義的事情,卻在貪官汙吏壓迫下的原一審法院不得不認定成了我挪用科龍的錢……科龍欠我的錢什麼問題都沒有,而科龍還了我的錢,就變成我有罪了,這是什麼荒唐的邏輯?”

在自辯發言中,顧雛軍多次提到了自己遭受“貪官汙吏”的陷害。審判長裴顯鼎兩次提醒他,陳述的事實要與案件有關。

經過兩天的法庭調查,控辯雙方不斷的質證和詢問,以及相關證人出庭,檢方在14日下午法庭辯論階段發表意見時,相比原審指控有不同程度的變化。

檢方認為,顧雛軍等人在調整完善註冊資本結構過程中實施了虛報註冊資本行為,但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尚屬行政違法範疇,不構成犯罪; 科龍電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過壓貨方式進行虛假銷售,導致其公開披露的年度財會報告含有虛假成分,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造成了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後果,對顧雛軍等人的行為,應按無罪處理; 顧雛軍等人挪用科龍電器和江西科龍合計2.9億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裁判相關部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 顧雛軍等人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的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且在案證據不能證實顧雛軍等謀取了個人利益,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法庭辯論結束後,各原審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後陳述。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意味著,不出意外的話,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有望於6月28日前審結。59歲的顧雛軍將在這個日期之前收到再審判決。

顧雛軍案再審紀實:庭辯至深夜11點半,兩日連審25小時

▷顧母5月去世,進入法庭的顧雛軍臂裹黑紗(供圖/野馬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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