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有何區別?

藍色空間號2018

兩罪最大的不同點,就是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騙取貸款罪則沒有

騙取貸款罪的行為人騙到銀行的貸款後,是還想著要還的,只是因為其一時資金週轉困難,卻又不符合銀行的貸款要求,只能通過偽造證件、合同騙取貸款,比如某些企業通過與另外地下錢莊簽訂虛假外貿合同,利用外貿合同去當地銀行騙取貸款。但這些貸款行為就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以前,是沒有騙取貸款罪的,只有貸款詐騙罪


最開始刑法第193條只規定了貸款詐騙罪,就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

但是,從證據角度而言,偵查機關蒐集證明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事實比較容易,這些一般都有相應的物證可以證明。

但是,要指控行為人貸款詐騙罪,還需要證明其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目的。但是非法佔有目的是一種主觀心態和內心狀態,表面上根本無法探測出,甚至用最高科技的測謊儀等科技手段,也無法明確知曉。

因此大量的案件中就會出現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無法證明,或者比較模糊的狀態,這樣就導致了雖然公安機關掌握了行為人使用詐騙手段,騙取銀行大量貸款,且無法歸還的證據,但是卻無法證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進而導致無法定罪。

那怎麼辦?

“聰明”的立法機關,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頒佈時,專門在刑法中增設了一條騙取貸款罪。

行為人可以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但只要騙取了銀行的貸款就構成犯罪,罪名就是騙取貸款罪。

請注意,如果是使用欺詐手段,騙取了自然人的錢,不是銀行的錢,但是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或者無法證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那就不構成犯罪,比如就不會構成詐騙罪。因此,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貸款罪是一種後者補充前者的關係,是對銀行利益的一種特殊保護。不管想不想還錢,只要騙了銀行的錢,造成了嚴重後果,就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當然,設置騙取貸款罪的目的就是保護銀行的利益,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能夠把錢還給銀行,即便是採用了詐騙手段,也可能不起訴或者免予處罰甚至判決無罪。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的共同點:

1. 他們都是“騙”

兩罪最大的共同點,就是他們使用了欺騙的方法,他們都使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任。

比如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2. 都是騙“貸款”

兩罪的犯罪對象,都是金融機構(主要指銀行)的貸款。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主要區別在於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目的方面。

貸款詐騙罪的主要目的在於非法佔有,採用編造、篡改等方式提供證明給銀行等貸款機構騙取貸款並非法佔有不予歸還。

騙取貸款罪主要目的是由於申請貸款的條件不夠,採用一些虛假的材料以使自己達到貸款條件,有還款的意願,無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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