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判能援引会议纪要吗?

总放小长假

法海一粟认为,法官审判案件,可以援引会议纪要等作为裁判说理的理由,但是,不得将会议纪要作为判决的依据。

1、法官判决,应当以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行政裁判文书还包括行政法规。就是说,法官判案应当援引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而不得将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2、法官判案,可以将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等,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最高法院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就是说,法官在判决书的“本案认为部分”,可以将会议纪要,包括学理等作为分析法律问题的理由及依据。比如,判决文书中论述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可以将学理、会议纪要等作为依据。说理的依据和判决的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此,不能混为一谈。

法律规定是论点依据,会议纪要是论证依据,案件事实是论据依据。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