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付费模式”存弊端 证监会、央行联手整肃“评级乱象”

“发行人付费模式”存弊端 证监会、央行联手整肃“评级乱象”

中经金融:follow me!

“发行人付费模式”存弊端 证监会、央行联手整肃“评级乱象”

伴随“信用债违约事件”频发,评级机构对于相关企业主体评级“下调”的动作此起彼伏,其中,不乏经营稳健的发行主体。一时间,债券发行受挫,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

“发行人付费模式”存弊端 证监会、央行联手整肃“评级乱象”

加强监管,提高评级行业公信力

据悉,本次联合检查将从6月25日正式启动,检查对象包括全部业务开展的持牌机构。此前,评级机构先自查一个月。

本次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情况:历次现场检查中相关问题的整改;人员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现场检查将在7月31日前完成,根据“三及时”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上述人士表示,要严格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加强评级行业监管,提高评级行业公信力。在鼓励市场竞争的同时,严格执法,加大证券评级机构违规和失信成本,建立健全自律管理、行政问责和市场筛选相结合的行业治理机制。

从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结果看,近两年从严监管趋势明显,处罚密度和频率也大幅增加。

在26次处罚当中,中诚信和联信评级两家最多,分别为6次,监管措施包括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鹏元资信和上海新世纪次之,分别为4次;大公国际和东方金诚分别为3次。

发行人付费模式:评级机构客观独立难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受限于当时的市场环境、历史条件、发展路径等因素,初期发展较为滞后。2004年以后,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信用债品种不断丰富,市场监管更加规范,促进了信用评级行业快速发展。

截至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共有14家,其中获得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共有11家,获得银行间市场资质的评级机构共有6家。

业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我国大多数机构采用发行人付费的模式,是造成评级乱象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利于债券市场和评级公司的健康发展。

一位证券公司匿名高管指出,在发行人付费制度下,发行人花钱请评级公司评级,这就意味着评级公司如果不给出发行人预期的评级,对方不可能买单。因此,在生存竞争的压力下,评级机构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客观独立,可想而知。

另一个现状是,我国债券评级市场存在明显的结构性问题,低评级债券占比极低。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5月31日,我国存量信用债市场中,未进行债项评级的债券有19105只,占比56.51%;债项级别为A-级至AAA级的债券占比43.29%; B-级至BBB+级仅占比0.09%;C级至CCC级仅占比0.11%。

在有评级的债券中,最高等级AAA级债券竟然占比达到40.92%,AA+\AA等级占比52.95%,各种A类评级占比4.39%,以上总计占到了全部评级的98.25%。

另一份被广泛援引的央行工作论文指出:国内信用评级市场的中国特征明显,同一企业国内评级平均比国际评级高出六至七个等级,且国内信用评级仍高度集中在AA至AAA级,论文指出,国内投资级债券的评级可能在AA-及以上,比国际上BBB-及以上高出六个等级。

2017年开始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要求,公司信用类债券通过深交所招标发行,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当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石油的企业规模和一个省市地方企业应该没有可比性吧,但是两者进行评级时的收费是一样的,都是25万元。”上述证券公司高管表示,低廉的、一刀切的收费的同时却要承担巨大的责任,一味指责评级公司也难言公平。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投融资咨询处处长罗桂连博士也表示,国内信用评级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市场整体过度依赖评级机构的信用级别,由此导致投资者、发行人都特别看重评级级别。弱小的信用评级机构改变不了大环境,为生存只能给出高评级,因此,不能把压力和指责全部加在处于相对弱势的评级机构身上。

管理规则缺位,评级行业存三大矛盾

“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如何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始终都是世界性难题。” 一位专业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

此外,针对评级机构的相应管理规则缺位。不同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没有统一的会计审计准则,法律执业规范;不同于证券公司,没有净资本约束和比较一致的商业惯例、业务规范;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缺少来自于市场的业绩约束和横向比较。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现阶段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既有上述共性问题,也有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在监管过程中,需要解决三大矛盾。

一是评级质量不高与评级过度依赖之间的矛盾。评级行业声誉成本不高,评级专业水平较低。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历史短,声誉积累少,处于债券市场的弱势地位。在近年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大背景下,信用评级行业的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制度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行业普遍存在失信成本不高的难题。

“评级结果使用较为机械,对外部评级依赖程度较高。”上述人士解释,长期以来,市场发展的路径造成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在投资和准入环节、上市和交易环节、质押和回购环节等方面,机械使用外部评级结果,严重影响市场自律组织自身的风控制度执行效果。

第二个矛盾是,评级结果主观性较强与信息披露不足之间的矛盾。表现在行业技术积累不够,评级主观性随主观随意性强,同时,市场机制约束不足,信息披露意识淡薄。

“我们的评级方法不成熟,目前仍处于借鉴国际经验阶段,与国情相结合的修正和完善,尚未得到充分检验;缺乏长期积累的验证数据和定量分析的技术支撑,评级分析过于依赖定性判断和经验调整;缺乏有效的检验方法。基于违约率和迁移率的评级质量检验方法,在我国现阶段难以适用。”上述人士表示,与此同时,评级方法假设和模型等要素披露不全面不充分,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无法验证评级结果的合理性;评级行动、评级结果及评级调整,信息披露不及时,评级信息难以发挥市场风险预警的作用。

第三,评级行业基础薄弱与监管不到位之间的矛盾。

据了解,目前国内评级行业执业规范化程度不高,内控基础薄弱。与其他证券中介经营机构相比,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规范不足,内控基础薄弱,难以对其勤勉尽责程度进行客观评价,没有较为规范统一的业务体系与商业惯例。

同时,监管针对性不强,形式性程序性监管多,实质性监管不足;问责机制不健全,现有监管办法和自律规则要求过于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缺少适用不同类型不同情节的明确罚则。

对此,罗桂连则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比如,监管机构加强对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监管具体指标不宜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评级级别挂钩。其次,需要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债券市场的主流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其需要有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能过于看重信用级别。最后,评级机构应当加强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能力,给债券市场各相关方提供可以信任的风险揭示和披露报告,提供合格的公共产品节约交易成本。最终靠高信息披露质量获得市场认可提高市场份额,而不是“级别竞赛”扰乱市场。

“发行人付费模式”存弊端 证监会、央行联手整肃“评级乱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