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付費模式”存弊端 證監會、央行聯手整肅“評級亂象”

“发行人付费模式”存弊端 证监会、央行联手整肃“评级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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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付费模式”存弊端 证监会、央行联手整肃“评级乱象”

伴隨“信用債違約事件”頻發,評級機構對於相關企業主體評級“下調”的動作此起彼伏,其中,不乏經營穩健的發行主體。一時間,債券發行受挫,民營企業的融資環境進一步惡化。

“发行人付费模式”存弊端 证监会、央行联手整肃“评级乱象”

加強監管,提高評級行業公信力

據悉,本次聯合檢查將從6月25日正式啟動,檢查對象包括全部業務開展的持牌機構。此前,評級機構先自查一個月。

本次檢查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情況:歷次現場檢查中相關問題的整改;人員管理;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業務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等。現場檢查將在7月31日前完成,根據“三及時”的原則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證監會上述人士表示,要嚴格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加強評級行業監管,提高評級行業公信力。在鼓勵市場競爭的同時,嚴格執法,加大證券評級機構違規和失信成本,建立健全自律管理、行政問責和市場篩選相結合的行業治理機制。

從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結果看,近兩年從嚴監管趨勢明顯,處罰密度和頻率也大幅增加。

在26次處罰當中,中誠信和聯信評級兩家最多,分別為6次,監管措施包括出具警示函和監管談話;鵬元資信和上海新世紀次之,分別為4次;大公國際和東方金誠分別為3次。

發行人付費模式:評級機構客觀獨立難

我國信用評級行業始於20世紀80年代,受限於當時的市場環境、歷史條件、發展路徑等因素,初期發展較為滯後。2004年以後,債券市場快速發展,信用債品種不斷豐富,市場監管更加規範,促進了信用評級行業快速發展。

截至目前,我國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共有14家,其中獲得證券市場資信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共有11家,獲得銀行間市場資質的評級機構共有6家。

業界普遍認同的觀點是,我國大多數機構採用發行人付費的模式,是造成評級亂象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利於債券市場和評級公司的健康發展。

一位證券公司匿名高管指出,在發行人付費制度下,發行人花錢請評級公司評級,這就意味著評級公司如果不給出發行人預期的評級,對方不可能買單。因此,在生存競爭的壓力下,評級機構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客觀獨立,可想而知。

另一個現狀是,我國債券評級市場存在明顯的結構性問題,低評級債券佔比極低。

WIND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5月31日,我國存量信用債市場中,未進行債項評級的債券有19105只,佔比56.51%;債項級別為A-級至AAA級的債券佔比43.29%; B-級至BBB+級僅佔比0.09%;C級至CCC級僅佔比0.11%。

在有評級的債券中,最高等級AAA級債券竟然佔比達到40.92%,AA+\AA等級佔比52.95%,各種A類評級佔比4.39%,以上總計佔到了全部評級的98.25%。

另一份被廣泛援引的央行工作論文指出:國內信用評級市場的中國特徵明顯,同一企業國內評級平均比國際評級高出六至七個等級,且國內信用評級仍高度集中在AA至AAA級,論文指出,國內投資級債券的評級可能在AA-及以上,比國際上BBB-及以上高出六個等級。

2017年開始執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招標發行業務指引》要求,公司信用類債券通過深交所招標發行,應當符合三個條件:發行人主體評級不低於AA級;當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少於人民幣10億元;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石油的企業規模和一個省市地方企業應該沒有可比性吧,但是兩者進行評級時的收費是一樣的,都是25萬元。”上述證券公司高管表示,低廉的、一刀切的收費的同時卻要承擔巨大的責任,一味指責評級公司也難言公平。

中國國際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投融資諮詢處處長羅桂連博士也表示,國內信用評級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市場整體過度依賴評級機構的信用級別,由此導致投資者、發行人都特別看重評級級別。弱小的信用評級機構改變不了大環境,為生存只能給出高評級,因此,不能把壓力和指責全部加在處於相對弱勢的評級機構身上。

管理規則缺位,評級行業存三大矛盾

“信用評級是債券市場基礎設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如何對信用評級行業進行有效監管,始終都是世界性難題。” 一位專業人士一針見血地指出。

此外,針對評級機構的相應管理規則缺位。不同於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沒有統一的會計審計準則,法律執業規範;不同於證券公司,沒有淨資本約束和比較一致的商業慣例、業務規範;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缺少來自於市場的業績約束和橫向比較。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現階段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既有上述共性問題,也有自身的特點和特殊性,在監管過程中,需要解決三大矛盾。

一是評級質量不高與評級過度依賴之間的矛盾。評級行業聲譽成本不高,評級專業水平較低。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發展歷史短,聲譽積累少,處於債券市場的弱勢地位。在近年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大背景下,信用評級行業的治理結構、內控機制和制度規範在很大程度上流於形式,行業普遍存在失信成本不高的難題。

“評級結果使用較為機械,對外部評級依賴程度較高。”上述人士解釋,長期以來,市場發展的路徑造成監管機構、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在投資和准入環節、上市和交易環節、質押和回購環節等方面,機械使用外部評級結果,嚴重影響市場自律組織自身的風控制度執行效果。

第二個矛盾是,評級結果主觀性較強與信息披露不足之間的矛盾。表現在行業技術積累不夠,評級主觀性隨主觀隨意性強,同時,市場機制約束不足,信息披露意識淡薄。

“我們的評級方法不成熟,目前仍處於借鑑國際經驗階段,與國情相結合的修正和完善,尚未得到充分檢驗;缺乏長期積累的驗證數據和定量分析的技術支撐,評級分析過於依賴定性判斷和經驗調整;缺乏有效的檢驗方法。基於違約率和遷移率的評級質量檢驗方法,在我國現階段難以適用。”上述人士表示,與此同時,評級方法假設和模型等要素披露不全面不充分,投資者和其他市場主體無法驗證評級結果的合理性;評級行動、評級結果及評級調整,信息披露不及時,評級信息難以發揮市場風險預警的作用。

第三,評級行業基礎薄弱與監管不到位之間的矛盾。

據瞭解,目前國內評級行業執業規範化程度不高,內控基礎薄弱。與其他證券中介經營機構相比,信用評級機構的執業規範不足,內控基礎薄弱,難以對其勤勉盡責程度進行客觀評價,沒有較為規範統一的業務體系與商業慣例。

同時,監管針對性不強,形式性程序性監管多,實質性監管不足;問責機制不健全,現有監管辦法和自律規則要求過於原則,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缺少適用不同類型不同情節的明確罰則。

對此,羅桂連則給出了更為具體的建議。比如,監管機構加強對信息披露質量的監管,監管具體指標不宜與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給出的評級級別掛鉤。其次,需要投資者對自己的投資決策負責。債券市場的主流投資者是機構投資者,其需要有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不能過於看重信用級別。最後,評級機構應當加強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能力,給債券市場各相關方提供可以信任的風險揭示和披露報告,提供合格的公共產品節約交易成本。最終靠高信息披露質量獲得市場認可提高市場份額,而不是“級別競賽”擾亂市場。

“发行人付费模式”存弊端 证监会、央行联手整肃“评级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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