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市内搬家迁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受理单位
迁入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受理条件
居民因搬家或购房在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迁移户口,需在新住址立户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迁移人需与落户地房主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关系、(外)孙子女)
应提交的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免提交)。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迁移人非房主的,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2.对户内成员中有“非直系亲属”或“非亲属”整户由原址迁移至新址落户的,需要房主、户主出具同意接收落户书面申请,可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3.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提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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