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舟山市职工疗休养政策有调整,这些地方也可以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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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职工疗休养新政策正式出炉

可以到部分外省开展疗休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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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近日,舟山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旅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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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看一下,

主要有哪些变化。

疗休养组织方式

可以合理选择一年一次、两年一次、三年一次的疗休养方式。

☑职工疗休养活动必须集体组织,统一安排

☑每人每年参加疗休养的次数

不能超过一次

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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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严格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2000元,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

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疗休养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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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及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

温馨

提醒

省内、沪苏皖闽赣5省(市)跨省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

为大力支持我市与四川省达州市、吉林省松原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青海省海西州、西藏自治区那曲市的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工作,可以到上述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的。

1

经费:赴上述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的,年度经费可累加,原则上累加两年,最多不超过三年,由各单位统筹使用。

2

时间:赴上述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的时间可视情结合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延长,不超过7天(含在途时间),占用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的不能补休。

3

次数: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疗休养使用累加经费的人员,视使用累加经费的情况,两到三年内不再安排参加疗休养活动。

☑跨省疗休养活动,一次在一个省域内按一地多点的原则开展活动。

☑同一名职工在三年内不重复参加跨省疗休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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