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万存在银行后不翼而飞!盛京银行遭客户起诉

6000万存在银行后不翼而飞!盛京银行遭客户起诉

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二人于2014年10月16日,经沈阳市盛京银行工作人员的高息引诱来到沈阳市盛京银行营业部申请开卡建立存折账户,分别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

沈阳市盛京银行营业部为其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二人分别办理了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的储蓄存折及玫瑰储蓄卡并预留密码。随之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在沈阳市盛京银行工作人员陪同下,分别至盛京银行另一支行鸭绿江支行柜台查询存款,经工作人员确认告知此笔存款已存储到盛京银行账面,并分别为其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将余额3000万元打印在存折上。

2015年1月23日下午,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二人再次来到沈阳市盛京银行营业部办理取款业务时,工作人员告知该存款已于存款当日被划转至他人账户。

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手里捧着沈阳市盛京银行储蓄存折及储蓄卡,身份证亦未丢失,与存款账户相关联的任何信息亦未泄露,巨额储蓄存款为何能在存款当日被公然划转、划转巨额储蓄存款的是何人?谁应为此巨额存款买单?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顿感五雷轰顶、义愤填膺,向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报案求助

经过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的不懈努力终将此案成功侦破,现已侦查终结。

此案是一起该银行两名工作人员与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内外勾结,采取高息报酬诱惑拉拢客户存款,利用工作职务之便,盗取受害人相关信息,私自冒充被害人填写转账凭条,违规操作,并以工作人员的卡对卡方式将巨额资金划转后分赃等手段而实施的重特大金融诈骗案件。

沈阳市盛京银行以“职工个人犯罪,刑事案件等待追赃”为由,拒绝支付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6000万元存款及利息,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通过开卡建立存折账户,并将钱款存入该账户后,储户与银行之间即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资金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应归属于银行。

公安机关虽然以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终结,但因诈骗犯罪形成的刑事犯罪法律关系与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及沈阳市盛京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法律事实。

犯罪嫌疑人侵害的客体是沈阳市盛京银行并非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行为并不能否定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该储蓄存款系沈阳市盛京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社会人员从银行系统账户转出,并非犯罪嫌疑人直接对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实施诈骗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沈阳市盛京银行财产所有权,而并非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财产所有权。

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与沈阳市盛京银行经多次交涉未果,于2015年11月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起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的起诉。

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不服,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与盛京银行之间通过开卡建立存折账户,并将巨额款项存入该账户后,与盛京银行之间即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资金的所有权即归属于盛京银行。

公安机关虽以“金融诈骗”予以立案,但因诈骗犯罪形成的刑事犯罪法律关系与受害人及盛京银行间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法律事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能否定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从银行账户转出,侵害的是盛京银行的财产所有权。盛京银行认为存款人有过错的,则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原审仅以本案涉及经济犯罪,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裁定:一、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再次以同一事实与理由裁定驳回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的起诉。

此案是一起因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揽储引诱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进而骗取存款资金,引发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按银行要求申请开户,银行向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出具银行卡及存折等,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储蓄合同是指储户将款项存入银行,银行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相对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犯罪,故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查堵漏洞,严格遵守规范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沈阳市盛京银行在工作人员管理及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巨额储蓄存款被骗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受害人去银行开户存款,并未将身份证件及资金交由他人,而是亲自到银行办理的开户业务,只要银行与受害人均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存取款业务,他人则无法获取与受害人账户相关联的任何信息,更无法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账户将资金转至他人账户。

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则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存款本息的债权。

犯罪分子利用储户账户控制权骗取资金后,追赃所得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银行,且赃款是否追回并不影响其受害人依据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债权。受害人虽然受高额报酬所诱惑去开户存款,但主导受害人开户存款业务的一方为银行,工作人员行为系职务行为,银行出现“内鬼”系银行内部管理原因所致,故受害人储蓄存款目的与储蓄存款被骗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储蓄存款过程中主动核实存款金额、预留密码,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及存折等,显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与沈阳市盛京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该银行应为此买单,承担向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返还储蓄存款本息的责任。

盛京银行

盛京银行是沈阳第一家总部银行,是东北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实力雄厚的城市商业银行,也是继上海银行、北京银行之后全国第三家实现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其前身是由沈阳市城市信用社、沈阳合作银行、沈阳城市合作银行逐步发展起来的沈阳市商业银行。

沈阳市商业银行在经历了整合发展、改革创新、改造重组后,于2007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功更名为盛京银行。

盛京银行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长春、大连、营口、葫芦岛、锦州、鞍山、本溪、盘锦、朝阳、抚顺、丹东等地相继设立14家分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