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迷你KTV 侵权者赔200万

山寨迷你KTV 侵权者赔200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美公司的“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是用玻璃、金属等材料建造的封闭可移动式歌咏亭,主要目的是供消费者进行唱歌消费。亭式长方体形状的设计属于同类产品较为通用的设计,虽然在外观进行了美化装饰,但艺术美感明显并未达到“建筑作品”所应具备的审美意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筑作品”的条件。

但是,法院认为,原告的“咪哒精灵”属于独创性较高的卡通形象,将卡通形象与产品特征紧密结合,能够令人产生美的艺术观感,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公司“聆嗒minik”外侧的卡通形象组合图案,与原告“咪哒minik”外侧相同位置的“咪哒精灵”的卡通形象,在动作、表情、排列组合等均相似。因艾美公司的美术作品发表时间早于“聆嗒minik”的对外销售时间,法院认定,被告产品已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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