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指南針|《戒毒條例》知多少

法律指南针|《戒毒条例》知多少

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戒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1年6月26日公佈施行。

我國政府在國際禁毒日公佈實施專門的戒毒行政法規,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禁毒的決心和力度,對保障和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的貫徹實施,規範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普及“愛生命、不吸毒”的禁毒意識,維護社會秩序等都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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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

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由138個國家的3000多名代表參加的麻醉品濫用和非法販運問題部長級會議,會議提出了“愛生命,不吸毒”的口號,與會代表一致同意將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國對毒品問題的重視,同時號召全球人民共同來解決毒品問題。

之後的每年“6·26”國際禁毒日前後,各級政府都會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及其他多種形式集中開展禁毒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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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一起來通過學習《戒毒條例》,進一步認識我國禁毒法律體系,同時,最重要的是對毒品說“不”!

關於財政保障

國家財政是禁毒、戒毒工作的重要保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戒毒科研、戒毒社會服務和戒毒社會公益事業,對在戒毒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實踐中,為了促進和保障禁毒、戒毒工作的開展,財政部先後制定發佈了《財政部 公安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禁毒專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7]17號)、《財政部 公安部關於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被監管人員伙食費和醫療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10]4號)等文件,進一步規範了禁毒、戒毒工作相關經費的管理,為禁毒、戒毒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關於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是《禁毒法》規定的一項符合科學戒毒規律的新型人性化措施。《條例》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社區康復措施的適用對象,即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二是規定自願戒毒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可以自願與戒毒康復場所簽訂協議,到戒毒康復場所戒毒康復、生活和勞動。三是根據戒毒康復場所集心理矯治、勞動康復、職業培訓功能於一體的特點,規範了戒毒康復場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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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隔離戒毒

一是明確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條例》規定,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置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應當合理佈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是明確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分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並實行由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分段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體制,即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執行這一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三是規範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內部管理,規定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在入所檢查、分類分級管理、所外就醫、診斷評估等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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