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中院“無證據”改判文書再起波瀾:該中院竟又裁定異地執行

重慶一中院“無證據”改判文書再起波瀾:該中院竟又裁定異地執行

判決書

重慶一中院“無證據”改判文書再起波瀾:該中院竟又裁定異地執行

圈出部分內容為:二審中,雙方均未舉示新證據

重慶一中院“無證據”改判文書再起波瀾:該中院竟又裁定異地執行

圈出部分內容為:二審基於新證據依法予以改判。

據李政介紹,其父親李興明因兩年前與他人有經濟糾紛,其所有的銀行卡均被凍結。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9月18日先後向胡長安借款244萬元,因其卡被凍結,胡長安先後在不同時期將244萬元轉給李政的卡上,實際該卡由李興明使用。相互均未出具借據。2017年5月22日,胡長安以李政為被告向北碚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要以提供銀行的轉款憑證為依據,北碚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13日以(2017)渝0109民初4893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以原告胡長安僅提供銀行轉款憑證不足以證明雙方借貸關係成立,為此,駁回胡長安的訴訟請求,其訴訟費26640元由胡長安負擔。

一審判決後,胡長安不服,依法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後作出了十分荒唐的二審判決。

“完全不可理解二審判決!好像感覺法官是憑腦殼發熱而編造的所謂基於新證據。”本案當事人李政說,他在二審判決後,多次前往一中院,希望審判法官答疑,但直到本報報道後,方才見到了承辦法官。而對於十分令人不解的二審判決,重慶一中院主審法官趙青的解釋是筆誤,並自行以相同的文號下了一紙裁定:“刪除基於新證據依法予以改判”!

重慶一中院“無證據”改判文書再起波瀾:該中院竟又裁定異地執行

“既然改判的理由都刪除了,那改判的依據又何在?法官判案不是兒戲,法律也不是麵糰,法官想它圓就圓,想它方就方!如果這樣,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序何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又何在?老百姓還敢相信法院嗎?”李政無比悲憤地說。

“更令人恐怖的事還在後頭!”李政說,由於重慶一中院法官拒絕糾正自己的錯誤,只好向一中院院長盧祖新進行了反映,盧院長表示已經知道此事。但結果是仍然沒有下文。他不得已向高院進行申訴。

前不久,重慶高院的裁定書下達:“本院經審查認為,胡長安稱其與李政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為證明其主張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相應的248萬元的轉款憑證以及從李政賬戶中轉給胡長安的4萬元的轉賬記錄,胡長安已經完成了其與李政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的舉證證明責任……駁回李政的再審申請”。審判長鬍翔、審判員謝玥、俞開先。

緊接著,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渝01執他34號執行裁定書:“因執行工作需要裁定如下: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4893號民事判決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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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周立太律師事務所主任周立太律師認為:縱觀二審判決書足以說明二審改判缺乏基本事實依據,理由如下:二審整個裁判文書中均已載明,各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舉示新證據。法官在二審審理期間也未依職權收集到新證據,假定法官收集到新證據,但在二審審理期間未依法主持雙方質證,其證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實上二審整個判決書均不能證明二審期間及法院收集到新證據。二審所謂的基於新證據予以改判,新證據的依據何在。特別是二審判決缺乏一個法律人對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邏輯。被媒體曝光後,直接刪掉二審依新證據改判,更是讓人難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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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周立太律師特別強調,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受理李政的再審申請後均未依法通知各方當事人面見承辦人聽取意見而草率作出不予支持再審決定,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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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依法受理此案,深信檢察機關能依據事實依法支持抗訴,充分行使檢察監督職能,依法維護公民合法財產權,彰顯依法治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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