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評論:「氣槍入罪」改判,槍枝標準也不妨改改

當司法審判“漸入佳境”,實施多年、爭議頗大的槍支認定標準,也不妨論證推敲,適時修正。

新京報評論:“氣槍入罪”改判,槍支標準也不妨改改

▲ 公安機關銷燬非法槍爆物品現場。 圖/視覺中國

文|社論

近日,濟南中院在一起涉氣槍刑事案件終審判決中,改判14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法院認定他們犯非法買賣槍支罪或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均是以“玩具槍”的認知而進行買賣、持有。而案發在7年前,此前14人中有人最高被判有期徒刑15年。

近年來,多地出現“氣槍入罪”案,因為涉嫌非法買賣、持有槍支罪,不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學生、擺攤大媽、玩具店主等,由此引發公眾輿論的普遍質疑。

濟南中院這次改判,因為涉及人數比較多,引起輿論關注。法院之所以作出改判,依據的是兩高《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這個“批覆”是在今年3月30日開始實施的。該“批覆”明確規定,對非法買賣、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除了“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等,還要充分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多種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回看這起案件,經鑑定,“除被告人王某持有的2支槍支槍口比動能分別為192.6J/cm2、64.1J/cm2外”,“其他涉案槍支比動能均在1.8J/cm2至9.6J/cm2之間”。

根據公安部《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但是,依據兩高最新司法解釋,後者可歸入“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之列。這也是相關被告人得到了“特別論處”的主要原因所在。

而且,從刑法上看,涉槍類犯罪活動的主觀方面,表現應為故意。但在這起案件中,“相關涉案人員為玩具店經營者、玩具批發經營者和槍支愛好者”,主觀上均為“玩具槍”認知,也就削弱了定罪量刑的“主觀惡性”。

更為關鍵的是,這些涉案人員涉“槍支”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而這也是“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的重要分水嶺。加之,涉案人員配合辦案,若干人員立功情節,根據《批覆》意見從寬改判,也就理所當然了。

其實,得到從寬處理的,並非僅有14名被告人。在這起案件中,被認定非法買賣槍支17支、持有兩支較高槍口比動能槍支的王某,被判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只是以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刑6個月。

據報道,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13起與《批覆》有關的案件,多數涉案被告人被判緩刑、免刑和改判,5起案件檢方決定不起訴。司法實踐中“抬高槍口一寸”,“將個案審判置於天理國法人情中考量”,也更符合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當然,也要看到的是,“氣槍入罪”雖然“免刑”,卻並不“免罪”。

基於槍支認定標準並未修改,1.8 J/cm2的“紅線”,不可避免地會將一些“氣槍”“玩具槍”等歸入槍支,這也註定了人們“動輒得咎”,即便得以法院“免刑”“從寬”,也可能會留下“案底”尾巴,王國其案、趙春華案等即是例證。

或許,當司法審判“漸入佳境”,實施多年、爭議頗大的槍支認定標準,也不妨論證推敲,適時修正。惟如此,才能最終實現公共安全與個體權利的更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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