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紅投毒案再審改判無罪 審判長:原審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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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1日電 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就再審改判原審被告人吳春紅無罪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答記者問。審判長介紹,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河南高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吳春紅及其辯護人認為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改判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正確,符合疑罪從無的刑事審判原則,予以採納。

記者:請審判長介紹一下吳春紅案的基本情況。

審判長: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權縣人和鎮周崗村兩名孩童中毒,致一死一傷,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吳春紅為犯罪嫌疑人。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吳春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我院維持該判決。之後,吳春紅及其親屬向我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決定,我院對吳春紅故意殺人案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再審期間,合議庭經過閱卷、充分聽取吳春紅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赴案發地核實證據、詢問部分證人和原偵查人員,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於2019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今天,我院對吳春紅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我院認為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當庭依法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吳春紅無罪。

記者:為什麼改判吳春紅無罪?

審判長:經我院再審查明,2004年11月14日早上,吳春紅到河南省民權縣人和鎮周崗村王某勝家交電費。次日早上,王某勝用家中豆糝及面瓢內的麵粉煎了面託,其子王某龍、王某峰食用後先後中毒,王某龍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峰經搶救脫離危險。經鑑定,二人均系毒鼠強中毒,面託及王某勝家面瓢內的麵粉均檢出毒鼠強成分。

我院再審認為,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證據是:吳春紅在案發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發後吳春紅曾作過有罪供述,以及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刑事技術鑑定結論等。但經審理,吳春紅的有罪供述中對多個犯罪細節的供述前後不一致,且與部分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不合常理,且吳春紅在偵查階段已翻供,否認犯罪。本案缺乏證明吳春紅犯罪的客觀證據,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綜上,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吳春紅及其辯護人認為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改判吳春紅無罪的意見正確,符合疑罪從無的刑事審判原則,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針對該案,下一步法院還會做那些工作?

審判長:宣判後,吳春紅已被當庭釋放。合議庭已告知吳春紅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請國家賠償,我院將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同時,我們將認真反思該案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舉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訓,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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