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我國土地確權的最後一年,此後,農村土地各方面將變得越來越嚴格,對於違建、一戶多宅、面積超標等行為的將不予確權,且可能面臨回收的問題,而農村不予確權的土地被收回後將這樣處理!
1、分配給無地農民使用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經過農村集體組織三分之二的成員統一,可以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所以在土地確權過程中,一些無法予以確權登記而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的土地,將會作為農村的機動地、預留地重新分配給沒有承包地的農民。
2、進行土地整治
目前國家也正在開展農村土地的整治工作,將農村的閒置建設用地、分散零星的土地進行綜合種植,實現土地規模化運作,同時也將會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所以農村不予確權被收回的土地,也將會納入到土地整治規劃範圍內,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時,提高農村土地的耕地地力,保障土地資源有序使用!
3、建房、建廠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對於土地有其他規劃,有權徵收農民的土地但需要給予農民朋友一定的補償,同時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中指出被納入到徵收規法範圍內的的土地不予確權登記,而這些土地將會按照國家的規劃修建商品、廠房、以及開展新農村和異地扶貧搬遷建設等用途!
其實土地確權不僅僅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也是為了農村土地整治規劃做好基礎工作,那些農村不予以確權登記的土地,主要是由於本身就存在違規違法行為或者國家有其他規劃安排,收回這些土地也主要是為了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使用,為現階段農村土地改革、鄉村振興戰略打下基礎!
這10類房屋將會被回收:
(1)房主去世且無繼承人的農村房屋。比如村五保戶的農房。
(2)非農村集體成員繼承的農房。這種情況宅基地不可繼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在不修繕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權屬於繼承人。
(3)進城落戶農民的農房。農民進城落戶後除非自願放棄宅基地,否則還擁有農村房屋所有權,但不允許翻修,房屋一經倒塌後予以回收。
(4)建築面積超標的農房。宅基地面積國家有明確標準,不得超過300平米,各地區根據地勢適當調整,超出的面積予以回收。
(5)一戶多宅的農房。農村房屋實行一戶一宅原則,除非合法繼承以及正常分戶,多餘的住宅予以回收,這主要是針對濫用職權的村幹部。
(6)未在宅基地規劃區內建造的農房。部分農村房屋並未建造在宅基地規劃區內,佔用農村耕地坡地等,觸犯了國家守護18億畝耕地的紅線規定,此類農村房屋予以回收。
(7)城鎮居民違法購買的農村房屋。目前國家對農村宅基地流轉監控嚴格,宅基地不可自由買賣,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房,一經查實予以回收,這也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利益。
(8)長時間閒置導致坍塌的農房。兩年之內沒有修復的就會被回收,部分地區已開始試點。
(9)閒置和荒廢宅基地上翻建的農房。在空閒和荒廢宅基地再翻建農房的,不被國家允許,一經發現予以回收。
(10)已經獲得農房拆遷補償和安置的。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哪些情況下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1)所申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用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權屬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6)農村宅基地經批准後連續兩年未使用建設的;
(7)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不予確權的。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市或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註銷其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或國家建設徵用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遷建住宅,新房建成後,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3)因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
(4)因遷移、病故等原因銷戶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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