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电信日:谁动了你的网络?

今天是世界电信日,不知道大家对信息通信有多少了解呢?如果家中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信号突然中断,又将给生活带来多少不便呢?一些不法之徒利欲熏心,把黑手伸向了遍布城乡的通信电缆或光缆。佛山一男子为偷盗胶管,破坏了被胶管包裹的光缆,导致电视节目无法播出,通信业务中断。禅城法院一审判决这名男子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7日12时许,罗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与岭南大道下沉隧道工地处,使用剪刀、菜刀以剪、砍的方式盗窃胶管时,破坏了被胶管包裹的传输光缆和通信光缆,导致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在用广播电视传输光缆中断7小时,佛山电视台的相关直播节目无法播出,某电信公司通信业务中断6小时。同年6月9日16时许,民警将罗某抓获,并查获剪刀、菜刀等工具及被盗的胶管一批。2018年1月4日,公诉机关以罗某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罗某的行为,我国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某对盗窃光缆外层胶管是故意为之,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盗光缆(胶管)铺设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与岭南大道下沉隧道建设工地,光缆已铺设于地下,仅是部分管线裸露地面,但裸露地面的光缆与埋藏地下的光缆是相互连接的,被告人罗某为盗窃光缆外层胶管,使用剪刀、菜刀以剪、砍的方式实施盗窃,应认定其主观认识上属于明知被盗光缆必然或可能正在使用,主观意志上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光缆被破坏是持放任的心理状态,即应认定被告人罗某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主观上是持间接故意。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光缆外层胶管,使用剪刀、菜刀以剪、砍的方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光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外,对被扣押的供犯罪使用的工具剪刀一把、菜刀一把、斗车一台、赃物光缆胶管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禅法君寄语:

偷盗电缆或光缆,不只是简单的经济损失,其危害是多方面的,对桥梁安全、道路行车、交通管控、人畜安全、电网运行等都有不良影响。很多人会误以为偷窃只会构成盗窃罪,量刑也会比较轻。事实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禅法君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参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记得第一时间报警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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