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聚焦!合同、業務流程與稅收的關係(一圖看懂合同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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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圖所示的含義來看,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一是企業的稅收不是財務部做賬做出來的,而是企業業務部門在做業務時做出來的;

二是合同、業務流程與稅收的關係是:合同決定業務流程,業務流程決定稅收,合同在降低企業稅收成本中起關鍵和根本性作用。

因此,企業必須重視業務過程中的合同在控制稅收成本的重要意義,凡是要控制和降低稅收成本,必須正確簽訂合同。

(二)降低稅負的源頭:合同簽訂環節

企業的稅收產生環節在於業務過程中,而業務過程往往是由經濟合同的簽定決定的。即合同決定業務過程,業務過程產生稅,只有加強業務過程的稅收管理,才能真正規避稅收風險。因此,企業稅務管理要從經濟合同的簽定入手,也就是說,企業稅收成本的控制和降低要從經濟合同的簽定開始,經濟合同的簽定環節是企業控制和降低稅收成本的源頭所在。

企業應重視日常涉稅交易合同的簽定和審查,使企業真正節稅。企業在開展生產經營時,會與外部或內部的法律主體簽定各種各樣的合同。一份合同,不僅涉及法律問題,也必然涉及財稅問題。不論何類經濟合同,合同條款內容必會涉及合同主體一方或雙方的納稅義務,稍有差別,財稅結果差異可能會很大,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會有所不同。

案例分析:蘭州某房地產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外的黃河大橋為代價低價獲得拍賣土地的合同節稅簽訂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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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稅風險分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10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基於此規定,房地產企業扣除土地成本計算銷售額繳納增值稅的前體條件是土地成本必須取得政府土地行政事業性收據,否則不可以扣除。

本案例中的甲房地產企業存在以下稅收風險:其與蘭州市政府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中的土地價格只有16000萬元,投資4000萬元建設的黃河大橋是屬於該拍賣土地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或稱為是紅線之外的建設項目,不可以將4000萬元的投資成本作為開發成本計入甲房地產公司將來在該拍賣獲得土地上的開發成本。

因此,4000萬元的建設投入不僅不可以在該拍賣獲得土地上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也不可以在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中扣除。這將使房地產企業繳納更多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節稅的合同簽訂技巧:

為了節省稅負,甲房地產企業在招掛拍該土地時,必須與蘭州市政府進行協商溝通,按照市場拍賣價20000萬元獲得該土地,要求蘭州市政府土地返還款4000萬元給房地產企業,具體合同簽訂技巧如下:

第一,甲房地產企業與蘭州市國土部門簽訂20000萬元的土地出讓合同,合同中特別約定蘭州市政府向甲房地產企業土地返還款4000萬元,並且土地返還款專款專用於黃河大橋的建設。

第二,要求蘭州市政府或蘭州國土部門出一個土地返還款專門用於項目外建設一座黃河大橋的文件或通知。

合同簽訂之後的節稅分析:

根據以上合同簽訂技巧,蘭州市國土部門給甲房地產企業開具20000萬元行政事業收據,甲房地產公司的土地成本是20000萬元,土地成本可以增加4000萬元,可以使甲房地產企業少繳納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地稅。在財務上,收到4000萬元土地返還款時,借:銀行存款,貸:專項應付款,委託建築企業建設黃河大橋時,發生的成本直接衝減“專項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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