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引力波广播

不,题主其实提了两个问题。

第一,不是“参与”了传销,就是犯罪都要坐牢。

在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就是说,只对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施以刑事处罚。对普通的参加者,不会有刑事处罚措施。特别是在2013年传销犯罪司法解释公布后,明确将以真实商品销量为计酬依据的传销活动规定不作为犯罪,只将拉人头和入门费为计酬依据的传销,也就是只将诈骗型传销算作犯罪,经营型传销非罪化,因此,那大量传销犯罪案件的参与人,其实是一种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他们更不会坐牢。

第二,不是所有的传销都要坐牢,有的传销违法,但不是犯罪。

团队计酬式传销就不是犯罪

《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活动分为三种,拉人头,交入门费和团队计酬。

(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交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为什么刑法不把团队计酬的传销定为犯罪?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所谓的三种传销模式,不论是拉人头、交入门费还是团队计酬,其共同特点都是依靠发展人员、然后以多层级计酬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三者的不同并不是经营模式的不同,而是计酬的依据不同,即拉人头是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交入门费则在最开始被定义为一种“变相传销”,即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入门费或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从而取得相关资格,这种模式中,也往往会有一定的层级计酬属性;而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计酬依据是销售业绩,其赚取的实质是一种产品利润。 因此,不论是拉人头还是交入门费式传销,这些都是简称,无法涵盖其全部定义,也因此有学者认为,单从字面定义上而言,单纯的拉人头行为和收取入门费,根本不是传销,而是以传销为名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如果把团队计酬从传销中抽离,传销这个概念就不复存在了。因为团队计酬所代表的多层级计酬方式是传销活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要件。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拉人头”营销的现象,如“团购消费”,但是团购消费之所以不是传销,是因为其经营者的计酬依据不是团购的人数,而是依靠销量本身,而且其也没有呈现层级性;而交入门费在生活中就更常见了,很多会员制俱乐部都会要求定期缴纳会员费,但是由于其计酬方式,不会涉及层级性计酬,其本身提供的服务也是合法范围内,因此其不够成传销犯罪。 以销售业绩为核心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不构成犯罪 根据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从该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三种传销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其计酬依据,而不是其外在形式,因此不能将拉人头、交入门费、团队计酬三种方式人为的机械割裂,可以说,他们是在形式特点上可以说是类似的,在形式上都有计酬方式层级性,只不过计酬的依据有所不同,但是拉人头式传销和交入门费传销则需要不断的新成员加入维持发展的欺骗性特性,而已销售商品的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式计酬则不同,其发展的壮大的根基是商品本身的销量,赚取的是合理区间内的利益。(当然,很多以团队计酬为名,实际是以拉人头为目的的传销则不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范围)


团队计酬不必然就是传销

团队计酬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通过这种模式,销售人员可以从其下线销售员的业绩中获得分成,导致其愿意花更多的时间拓展、培养其下线销售员。

首先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团队计酬都是传销活动,两者并没有必然的对等关系。生活中很多合法的行业都会使用团队计酬的方法激励团队,因此,这种计酬模式被广泛的应用于各种保险、直销团队。因为单单从团队计酬的定义而言,其不过是一种薪酬分配方式。只不过有的传销团队会采用此种方法,也就是说,决定一个平台是不是传销的,不是其计酬方式,而是其经营模式。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那得看这个参与到什么程度了,本人以实例说明。

2014年7月,本人因参与北派传销"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被黄山休宁警方联合工商执法部门打击,所在传销体系全线崩溃。除最高A级头目黄某泰在四川未归案外,其余人等军被警方羁押于休宁公安局。



问题来了,只要参与传销就要坐牢吗?答案是否定的,下面分情况说明:

以"假天狮"为例,内部有五个阶层,分别是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经理、铜狮。

一,主任以下业务员、业务代表不受处罚

没收当时身上所有物品,包括手机,然后被拷进警察局。因为主任层级一下的属于受害者,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审讯、指正、笔录之后被关押在一个空旷的大房间之内,没有受刑,只有极个别顽固分子挨了巴掌。

羁押三天之后,归还除了手机之外的全部物品。休宁警方给每个传销低层级人员买火车票遣返回身份证所在地。把每个人送到火车站之后并安排专门的车厢进行遣返,并警告不得再回休宁搞传销。



二、主任以上的级别包括主任、经理、铜狮都进行收监,并被判刑罚款。

最后,所有传销资金都被上缴国库。

我想问的是?现在还能拿回当初扔进传销的钱吗?有哪位大神了解?


麦小小田

参与传销是违法行为,坐牢是需要达到犯罪程度才能收监判刑的。在我国刑法里,明确规定了有关传销的罪名→组织,领导传销罪,没有参与传销罪,所以,参与传销要看到什么程度了。下面老样具体分析一下。

坐牢的程度。

组织,领导传销罪,从字面意思可以看出,你必须是传销组织里的一个领导。传销组织一般都是五级三晋制,一般来说,只有最上面二个级别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大老总),决策人(老总),操作人(大经理或者课堂领导)。

后来在2010年的《立案标准》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对组织领导者应予以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大老总)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部分参与者达不到坐牢的标准。

因为现在的法律规定了,要么三十人以上的传销活动,要么是一个体系的发起人,决策人,操作人。而一个体系的百分之九十的人都不是这类人,他们都是受害者,并且那些寝室领导也是受害者,因为都是不明真相的。

所以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参与传销虽然不能都坐牢,但是一旦被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查获,都会受到处罚的。那些变相传销的,或者一些正规直销行为中,如果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也会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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