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一商铺失火殃及邻居 法院两审给出定论平息

城市高楼林立、商铺密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危害后果难以预料,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划分、损失赔偿等问题涉及方方面面,也会引发持续不断的纷争。因此,市民要时刻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避免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万州的一起火灾事故引发的赔偿纷争给出了终审说法,由此平息了多方达两年的争执。

万州一商铺失火殃及邻居 法院两审给出定论平息

商铺突发火灾消防及时扑灭

2016年12月10日6时40分左右,万州区一批发市场内的服装店突然发生火灾。在这情况万分危急时刻,幸亏被批发市场物业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处置并报警,随后,接到报警的万州区消防支队迅速调集多台消费车辆和大批消防人员赶赴现场,很快将大火控制并扑灭。

消防人员清理现场发现,此次火灾烧毁该场所内一张木质柜台和电脑等物品,同时因启动室内消火栓灭火,灭火用水流入周边和楼下的多家门面内,造成水渍损失,过火面积1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10万余元。消防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后,对火灾原因作出了认定:起火时间为2016年12月10日6时33分,起火部位位于批发市场店主陈某的服装店内;起火点为该服装店内距与旁边门面隔墙2.7米、距该门面卷帘1.1米的木质柜台中下部,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自燃、遗留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

火灾殃及邻居损失赔偿起纷争

陈某的服装店发生火灾,不仅自己遭遇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还殃及了邻居商铺余女士的部分商品受损。对于自己平白无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余女士认为除了陈某应负责之外,批发市场的物业公司也应承担安全防护不力的责任,因为火灾发生时物管公司与批发市场签订有管理服务合同。

据余女士了解,2014年1月初,批发市场业主委员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其中规定物管公司实行24小时安全护卫制度,护卫人员必须按照该市场作息时间规定按时开门、关电(每天早晨6:30开门,下午17:00关电、关门);安全护卫管理质量标准:无重大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如发生事故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裁定承担责任,市场消防监控室24小时留人值守并经常巡查配电房和水泵房等,物管公司要将灭火器按时换粉,消防栓保证供水,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随后,余女士对自己受损的商品进行盘点估价后,找到陈某及物管公司协商损失赔偿事宜,但最终未能协商一致。无奈之下,余女士只好起诉至万州区法院,要求陈某及物管公司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2万余元。

一审:起火商铺店主赔偿物管不担责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女士因本次火灾事故致货物受损,相关责任人应当对余女士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万州区公安消防支队就本次火灾事故作出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予以确认。陈某虽然不认可自己造成了余女士的损失,但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书确认了本次火灾系从陈某的商铺内起燃的,陈某对于火灾的发生有过错,应当对余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本次火灾事故并非重大事故,物业公司作为批发市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此次火灾的发生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而且物业公司在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已尽到了相应的物业管理义务,依据该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事故责任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一审判决:由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余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2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陈某对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批发市场物管公司电工强行开启空开是此次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物业公司是火灾事故的过错方;余女士在事故中是否受到损失及损失的数额无充分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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