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41名摊主卖“毒馒头”获利300余万元,涉事摊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贺宇宇

浙江41名摊主卖“毒馒头”获利300余万元,涉事摊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郭广吉律师认为,这些摊主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摊主的行为涉嫌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这些摊主为了节省成本,以甜蜜素代替红糖,制作红糖馒头,用这样的方法制作的馒头色泽好看诱人。一家早餐店原本一天只卖出去十来个红糖馒头,采用这种方法后,一天能卖出去200多个。

甜蜜素是一种非营养性合成甜味剂。如果人体内摄入过量的甜味素,就会对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伤害,对代谢能力较差的老人、小孩儿的伤害更加明显。

甜味素属于国家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更加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甜味素不能被用于制作馒头。

采用甜味素制作馒头,销售给人们食用,他们自己的家里人却不食用这样的馒头。这么做是伤天害理的!

红糖馒头店被举报后,警方历时半年才破获“毒馒头”案件,效率堪忧。

因为这些无辜的百姓已经吃了半年的毒馒头,伤害在这半年里潜移默化的在进行。

还好,现在41人被刑拘,被刑拘就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刑并处以罚金,让犯罪成本增加,让有犯罪念头的人止步。

如果因为食用这些毒馒头而致身体伤害的,被伤害者有权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销售毒馒头的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





郭广吉律师

这个问题,不管是警方、媒体还是法律界人士,都没有尊重科学事实,在凭想象和情绪乱定罪。

《刑法》的规定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注意,这里不仅仅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而馒头里加甜蜜素,根本不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甜蜜素本身可以合法用于多种食品中,馒头里加它违法,是因为国标里没有把馒头列入允许范围。而它对于健康有什么样的影响,只取决于吃进多少,而不取决于从什么食品中吃进的。比如面包,跟馒头有多大区别?面包中就可以合法使用甜蜜素。同样多的甜蜜素,通过面包吃就安全,通过馒头吃就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不是很扯?

商家的违法源于两点: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商业欺诈(不是用红糖却宣称“红糖馒头”)。

把甜蜜素加酱油制作的馒头称为“红糖馒头”去吸引消费者,是一种欺诈;把一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涉嫌“商业欺诈”的食品称之为“毒馒头”去引发公众义愤吸引关注,又何尝不是一种欺诈?


松鼠云无心

在馒头中将甜蜜素和酱油冒充红糖,属于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从各个媒体所爆出来的标题看,将掺有酱油和甜蜜素的馒头称为“毒馒头”确实很能吸引眼球,但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涉及到执法、司法,就必须要明确:

掺有甜蜜素和酱油的馒头,是否是毒馒头?

酱油且不必论,平日家庭烹饪的主要调料,所以关键问题就是甜蜜素究竟是不是有毒有害物质。

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消费者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饮料或其他食品,就会因摄入过量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的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明显。

作为一种现代化工产业下的产品,甜蜜素确实具有一定毒性,人体射入过多确实会引起中毒反应,尤其对于肝脏造成压力。

但正如曾经复旦投毒案中引出的一句话来评价:

  • 任何脱离剂量谈毒性的说法都是耍流氓。

那么甜蜜素的国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的规定,“甜蜜素”可以作为甜味剂使用,其使用范围为:

(1)酱菜、调味酱汁、配置酒、糕点、饼干、面包、雪糕、冰淇淋、冰棍、饮料等,其最大使用量为0.65g/kg;
(2)蜜饯,最大使用量为1.0g/kg;
(3)陈皮、话梅、话李、杨梅干等,最大使用量8.0g/kg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标准,就可以在食品中使用甜蜜素。但是似乎通过上面的《标准》,我们发现有些不一样的地方:


貌似没有规定在馒头这类食品中,是否允许使用甜蜜素。

我国在针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采用的是严格的规定,也就是只有在《标准》中明确列明的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以及允许的范围内、允许的计量内,才可以使用,超限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上述《标准》并没有规定,许可在馒头中使用甜蜜素,那么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于此类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在售卖的馒头中掺杂甜蜜素,是否会构成犯罪?

有人疑惑,馒头里掺入少量的甜蜜素,又不一定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为什么就违法甚至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看到这两个法条,很多人单从字面含义上,会认为:

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危害,就不应当认定为是犯罪。

但这种理解方式只是对法律的字面理解,而从法学角度上看,刑法143条的罪名,属于犯罪类型中的“危险犯”:

即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了危害结果,只要具有相应的危险存在,就可以认为构成犯罪。

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该行为具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现实危险,就已经构成本罪。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对人体健康的实际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实际发生,则按照结果加重犯处理。

因此,即便未实际造成损害,但是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就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不过,刑法在评价行为的同时,也会同时考虑实际销售的危害性,如果馒头店主并未大量、巨额销售这种掺杂甜蜜素的馒头,也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很多时候只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即可,只有在长期、大量销售,且营利额度大的情况下,才会对店主处以刑事处罚。

相关司法判例:

刘秦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8)浙0604刑初111号);

欧德琼、钟发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8)川0180刑初30号);

张明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8)浙0903刑初104号);

杨克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8)豫1524刑初53号);

廖结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8)浙0603刑初63号);

倪良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8)浙1181刑初94号);

……

(最后,请不要问我为什么只有基层法院的判决书了,这类案例的一审都是基层法院审理)


高萌Goal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称,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题中所说涉案金额已经远超20万元了,涉及范围十分广,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可能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刘辉律师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摊贩的行为可能涉嫌以下罪名: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生产、销售伪造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该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如果摊贩生产、销售的所谓“毒馒头”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摊贩则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根据本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指:(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如果摊贩生产、销售的所谓“毒馒头”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摊贩则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目前相关案件事实没有披露,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因此,法海一粟还难以判断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另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有可能与本案有关。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感慨的是你我的生命健康,在这些黑心商贩中竟然一文不值!心中没有天地,脑中没有鬼神,有的只是对金钱无尽的欲望,造就了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我个人相信即使该批商贩被惩治了,现在甚至以后依然会有人甘愿冒着违法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因为在他们眼里,你我只是他们攫取更多利润的牺牲品而已!

案件事实

  • 韩某为安徽人,来永嘉开早餐店已有15年之久。他交代,自己原本不会做红糖馒头,但发现永嘉人特别爱吃,因此为了能有个好销量开始学着做。
  • “我当时也向同行请教,他们说用红糖做不仅成本高而且甜份达不到,销量肯定不会好,我尝试了几次确实如此,后来他们就告诉我秘方,用赤糖再加甜蜜素,不仅色泽好看而且甜份也好,我一试,销量确实很好。”韩某说,“我从不让自己的孩子吃红糖馒头,现在觉得这钱赚得真不应该。”
  • 而相比韩某,在瓯北开早餐店的老板陈某“苦心”研究的“特制红糖馒头”问题更严重。
  • 红糖馒头要销量好,不仅要口感好,也要注重色泽。
  • 陈某所制作的红糖馒头完全没有红糖成分,那焦糖色的色泽是如何而来呢?
  • 这也是陈某的独家秘方:酱油加甜蜜素(增甜味外加去酱油味)。而这一秘方,让陈某的早餐店从原本一天只卖十来个红糖馒头的销量,猛涨到200来个。
  • 尝到“甜头”的陈某,“毒馒头”一做就是几年。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思考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是利润?我想也没有那么简单,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黑心商贩的心中对天地没有敬畏,对法律没有敬畏,唯一敬畏的是富贵!你我的生命在这帮黑心商贩的心中,一文不值!我们是他们的财富的源头,榨干我们才是他们的生财之道!

近些年来,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并对食品安全问题一律从严要求,但即便如此也还是没有能够阻挡黑心商贩们的步伐。黑心馒头不给自己的孩子吃,却忍心看着别人吃下黑心馒头,良心呢?

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目前黑心商贩售卖黑心馒头数年的时间来看,其案涉价值绝对超过20万,故而可以认定为其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对其从中惩处!

麋鹿说法

我是旷慧,健康系大师姐。

最近有新闻报道说,浙江温州永嘉警方近日破获系列“毒馒头”案件,打击早餐摊位37个,刑拘41人。他们在当地温州卖的“红糖馒头”没有红糖,而是添加甜味剂——甜蜜素和用酱油调色做出来的,为此还获利300多万元。又是一个滥用食品添加剂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的,食品安全问题。

1、甜蜜素是什么?

这种红糖馒头确切来说是假的红糖馒头更恰当吧。甜蜜素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甜味剂,没有什么营养,就是很甜,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的规定,“甜蜜素”可以作为甜味剂,可以在酱菜、糕点、饼干、面包、雪糕、冰淇淋、冰棍、饮料,蜜饯、话梅等食品中限量使用。

2、甜蜜素的副作用有哪些?

但是过多食用甜蜜素,会有致癌、致畸、损害肾功能等副作用,一些国家已全面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甜蜜素。

这些使用甜蜜素做红糖馒头的小店主,在使用甜蜜素心里也是没谱的吧,想加多少就多少,稍微不留神就加多了。被经常关顾的食客们吃多了那就不好了。

3、浅谈食品添加剂

当然啦,也是因为很多人对于食品添加剂缺乏了解,像这些商家感觉用一点没事,其实是有事的。而作为我们普通消费者,一谈到食品添加剂就变色。其实吧,食品添加剂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食用,对我们的健康影响不太,现在很多加工食品中都有食品添加,我们也经常吃。只是注意别吃太多,控制住就好,少吃是对的,特别是小孩和孕妇。

商家用甜蜜素来做红糖馒头确实不妥,但我们更要思考,其实在我们日常所吃的面包,饮料里就含有甜蜜素,所以在食品里添加甜蜜素已经不是什么秘密。这些类似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做出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用,怎么用,或者禁用。

4、再谈谈白馒头

很多人说现在买的馒头很白,肯定是无良商家加了东西,这也不成立,馒头这么白的原因,第一绝大多数消费者喜欢购买白白的馒头,这种馒头很漂亮,也就造成了市场需求,第二馒头变白的内在原因是面粉厂在生产面粉的时候加入了增白剂。

当然现实中许多小商家确实存在一些违规违法的问题,但不能把所有的错都加在他们身上。只有我们每个人去反思,承担起各自在食品安全上的责任,比如媒体客观公正科学的报道,食品加工企业个体的尊纪守法,消费者基本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以及让真正的放心食品有市场,让违法行为付出高的代价,最后还有法律的完善。

说了这么多,还是感觉多吃新鲜的水果、蔬菜相对比较安全。有条件还是自己做饭吃吧。


我是旷慧,浙江大学食品科学博士,资深营养师,减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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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食品科学博士旷慧

看了这个问题,我终于知道了,为什么说自己的面,自己的做的东西好吃,最起码吃起来放心。

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消费者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饮料或其他食品,就会因摄入过量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的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明显。

为什么说是毒馒头,原来,馒头里放着一种叫甜蜜素的一种化学成分。如果使用过量就会对人体的肝脏系统造成威胁,尤其是老人,孕妇,以及小孩,这些抵抗力比较低的人群。

其实自己就是一名面案厨师,以前厨师蒸馍都是碱面馒头,不过现在除了在自己家里用碱面蒸馍,外面卖的馍基本上都是发酵粉发面,因为发酵粉有一种不好闻的味道,所以会加泡打粉,当然,适量的添加是可以的,其实有些人为了馒头好看,比如蒸出来的馒头更白,就会加增白剂,当然大家知道,这些东西吃了对人无益,加多了反而对人的身体产生负作用。

而这个问题中的甜蜜素,肯定是超标的,因为你买的不是普通的馒头,一般的馒头不放,或者很少量,但是,题中的这种做法,他们放甜蜜素的目的不是增加馒头的口感那么简单,而是为了遮住酱油的味道,可想而知,他们用的甜蜜素的量肯定很大,超标也是一定的。

消费者以为自己吃的是红糖馒头,实际上是酱油,是加了甜蜜素的酱油馒头。欺骗消费者花钱倒是其次,更可怕的影响是对人的健康产生危害。而有的老人最怕的就是吃这种含有添加剂的食品。说的严重点,就是慢性毒药。

所以,这些人,必须受到谴责,真是无良商贩,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乡村小二哥

一句话答题。毒馒头摊主涉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非法获取巨大不当利益,必须严惩。不以此告诫那些销售毒肉毒食品的无良商贩,不足以平民愤!


沙湖泛舟

看了这个新闻,我不由得感慨能在中国健康活下去真的太难了,正如我大学时的刑法老师说的那样:“你要是没吃过有毒有害食品,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个中国人。”

浙江41名馒头摊主,为了节省红糖成本和增加馒头甜味,竟然在馒头机添加大量甜蜜素!据公开资料显示,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饮料或其他食品,就会因摄入过量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的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明显。而这些摊主销售含甜蜜素的毒馒头涉案金额已经达到300万元之多,可想而知有多少消费者惨遭毒害!

那么,这41名摊主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首先,他们的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而其实前者是可以包含后者的犯罪构成的。根据刑法理论,同一罪行涉嫌构成两个及以上具有包含关系的罪名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但这里法律做了特别规定,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应当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

因此,公安机关分别查明这41名摊主各自出卖毒馒头的销售金额为多少以后,再分别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比较他们的涉案金额对应的法定刑哪个罪名更重,最后就用那个罪名对其定罪处罚。

当然,因此遭受身体损害的消费者,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摊主赔偿医疗费等物质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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