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出这五点,侵犯合法权益的补偿协议妥妥被撤销

导读: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涉及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将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实践中,因补偿安置协议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那么,如何判断补偿安置协议损害自身权益,如何对症下药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律师在此以案说法,为您解答!

挖出这五点,侵犯合法权益的补偿协议妥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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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女士系陕西咸阳一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在房屋拆迁时,当地征迁办却与其父刘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刘女士未得到任何拆迁补偿。刘女士认为,自己作为该房屋合法产权人,理应得到全部拆迁补偿,于是将父亲刘某与征迁办告上法庭。刘女士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李文谦、孟文静律师代理该案。两位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认为刘某与征迁办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明显违法,且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经二位律师的代理,刘女士成功拿回了自己应得的拆迁补偿款。

在庭审中,二位律师从以下几方面论证拆迁补偿协议的违法性,这一思路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学习参考: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资格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某已是城镇居民户口,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不是该村村民。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其不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权就涉案房屋享有拆迁权益,更谈不上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定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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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定征地补偿实施机关,无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是征地补偿的实施机关,才能就征迁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本案中征迁办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征地补偿实施机关,其不能作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

由此,办案律师也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请关注对方的身份、主体资格,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实施征地补偿,无此权限的主体与您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可能被确认无效,由此将导致您的利益受损。

四、无征地批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李文谦与孟文静律师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相关征地批文根本未将涉案房屋纳入此次征地范围,因此,被告征迁办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并不具备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的主体资格,无权对涉案房屋所在地的东南坊村征收,其与被告刘宣会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被确认无效。由此,我方又多了一个可以支持胜诉的有力证据。

五、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原告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前,已将涉案房屋的权属情况告知书及相关协议、证明材料交给了征迁小组办公室,告知对方,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而被告征迁办明知上述情况,还与被告刘某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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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律师解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合法权益的协议本身是无效的。在拆迁领域,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其合法性、有效性更应当引起被征收人的高度注意。李文谦、孟文静律师在处理此案的这几大要点可以作为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中的重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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