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结,提起诉讼的胜诉,未提起诉讼的其他当事人想享受成果是否需要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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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到行政诉讼“普通共同诉讼”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未提起诉讼的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

所谓的普通共同诉讼,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因为同一种类的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案件。比如,征地拆迁部门在一个村组进行征地拆迁,那么该征地拆迁部门与该村组每家每户都会发生同一类型的行政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产生多起同一类型的行政案件。

普通共同诉讼部分当事人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提起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其他当事人没有一并参与共同诉讼,等案件审结判决生效以后,再另行提起诉讼可以直接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吗?对此,《行政诉讼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则,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案件。

综上所述,未参与行政诉讼的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以后可以要求直接适用先前诉讼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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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需要,我国并不是英美法律,一个判例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判例并不是法律,不能被直接适用,对公众并没有约束力。因此,从法律角度需要再次起诉及裁判。

但考虑到实际情况,行政机关也不想多次当被告并留下多次败诉的记录。因此,从现实角度,当一起行诉判行政机关败诉(终审),其他同类当事人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会自行撤销并重新做出决定。这样更便捷的获得同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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