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前湖北省900万农户将领50亿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湖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日前发文《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50亿元务必于今年6月30日兑付到农民手中,全省约900万农户受益。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是根据去年底发布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做出的,旨在切实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实测面积,统一测算分配,按在地管理原则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经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县市区政府审定后,将补贴资金在6月底前兑付到农户。

根据实施意见,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

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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