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花山区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额37万余元。
6月8日,申请执行人南京某建材公司依据马鞍山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一审法院花山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等费用37万余元。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杨祖怀庭长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于6月15日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已在审理过程中保全的20万余元由法院直接划扣到申请人账上,其余款项分两次付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在执行法官的积极协调下,仅用一周时间快速执结。
(2018年第166期/总5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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