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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住建委发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位于房山区的乐学景苑项目因未按照规定向买房人明示相关材料,其开发商北京天恒立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被处于责令30日内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称,经查明,2017年1月17日,北京天恒立信置业有限公司就其开发建设的乐学景苑项目房山区周口店镇中心区二街区02-0025地块B6#楼2层二单元-201项目,在与买受人唐某某签订合同编号为Y2005068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北京天恒立信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住建委责令北京天恒立信置业有限公司30日内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这家开发商这次的违规行为,主要就是没有向购房者明示相关的材料。
SO,问题来了。作为购房者,开发商要在买房的时候,向我们公示哪些材料和证件呢?
除了刚才说到的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外,其实北京也对开发商要在售楼场所公示的证件和信息有明确的规定,大家在自己买房的时候可以参考对比一下。
根据2009年北京市住建委下发的《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发商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如下证件及资料:
1、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公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3、公示所售楼栋的销控信息表。
4、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项目预售的,公示经建设房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
5、公示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
6、公示所售楼栋的拟售均价以及未开盘楼栋的拟定开盘时间。
7、预售商品住宅的,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预售其他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
8、2007年8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预售、销售商品住宅的,公示建筑隔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部分复印件。
9、预售、销售商品住宅的,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见附件)。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示的相关证件、资料。
最近,这方面的政策还正在修改和完善。去年12月,北京市住建委曾就最新制订的《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对于开发商要公示的证件和材料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包括:
(一)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销售备案证明》。
(二)政府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三)销售范围内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公示一致的房屋销控信息表。
(四)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小区项目,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公示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
(五)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和销售人员的照片、姓名、备案号。
(六)预售商品房的,公示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预测算)》(含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算)》;预售转现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公示上述两份完整的测绘报告书。
(七)销售2007年8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住宅,公示建筑隔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当部分复印件。
(八)销售商品住宅的,公示《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九)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公示商品房楼栋与保障房楼栋之间无物理隔离的提示。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目前,该文件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正在进行最后的完善,近期就将公布实施。当然,开发商最终要在售楼处公示哪些证件和材料,以届时发布的最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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