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如今的这个法治社会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你说啥?
万一有人耍赖不接受处罚咋办?
不存在的!
真要耍赖,那就别怪我们“来硬的”!
近日,宁波消防北仑大队联合新碶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辖区内的一家食品超市予以强制查封关停,全力消除火灾隐患。
据了解,该超市位于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河塘路,营业面积1800平方米,在前期检查中,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存在经营与居住部分合用,属于典型的“三合一”场所,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将很难及时疏散,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同时还有大面积搭建违章建筑,建筑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不彻底整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危险性较高。
针对问题的严重性,大队监督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并予以罚款。但在后期,对该单位进行三停核查中,
发现该单位未停产停业,对于该单位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的行为,检查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强制执行关停。近年来,浙江发生的火灾事故特别是几起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为此,浙江前不久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各地也相继出台办法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只要把消防安全记心间、做到位
处罚?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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