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今日開庭再審顧雛軍案 資本狂人不服軟!


資本狂人在法庭上也顯露狂人本色,顧雛軍當庭表示,不服原審裁判文書向法院申訴。顧雛軍還當庭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兩位檢察員迴避。

今天上午8點半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庭審持續一天。截止到發稿還未結束。

今年5月物美張文中案改判無罪後,作為同樣被最高法直接提審的重大涉產案當事人,顧雛軍備受關注。最高法再審決定書發佈時,他曾激動表示“十年了,終於等到了!”

作為格林柯爾系的創始人,顧雛軍鼎盛時期曾旗下控制科龍電器等五家上市公司,善玩各種左手倒右手的資本遊戲。2005年8月顧雛軍閃電被拘,直至2008年因虛假註冊、挪用資金等罪一審獲判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9月6月出獄後就開始維權,可謂步步驚心。

早上7點,法院門口已經聚集了一些媒體的長槍短炮。而顧雛軍和其代理律師的一張照片也在網上流傳。

最高法今日開庭再審顧雛軍案 資本狂人不服軟!

今天庭前會議分為三個階段,一是處理與當事人訴訟權利有關的程序性事項;二是就檢辯雙方提交新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申請證人出庭等事項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三是對原生效裁判列舉的證據進行全面梳理並聽取檢辯雙方意見。

最高法今日開庭再審顧雛軍案 資本狂人不服軟!

庭審看點:

顧雛軍:所有罪名都是被構陷的不能成立

資本狂人在法庭上也顯露狂人本色,顧雛軍當庭表示,不服原審裁判文書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期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都沒有立案再審。其本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並提審本案。

申訴人認為是違法動用公權力和司法權,對其本人進行迫害,導致蒸蒸日上的優秀民營企業集團,一夜之間變得苟延殘喘。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嚴重侵犯民營企業資產的惡劣案例。這些罪名都是被構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顧雛軍還當庭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迴避。事實和理由是: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參與偽造證據,即證據七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技術性審查意見書》。不過,該申請被駁回。

新證據出示、質證:

1.否認虛假信息披露

審判員羅智勇在對原審認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時表示,顧雛軍等人向社會提供上市公司虛假的財會報告,剝奪了社會公眾和股東對上市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知情權,對社會作出了錯誤的誘導,給股東和社會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原審認為,原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辯護人陳有西指出,會計師行對科龍電器財務報告出具的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說明,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意志受到了干擾,他們原來給的三種方案,顧雛軍選擇的是不需要有任何的虛增業績的報告,不要出具保留意見。這四份證據形成一個證據體系。可以證明顧雛軍沒有任何的虛假信息披露。他是通過獨立的會計師行,向社會做真實的公告的。

2.否認非正常“壓貨銷售”虛增業績

審判員指出,科龍電器2002年至2004年連續操作非正常“壓貨銷售”,通過製作虛假財會憑證等手段,以虛增業績和利潤。

對此,顧雛軍申辯表示,談一個年度銷售合同一定是從8月30日起的,年底肯定有壓貨,但是3月份後會有大量銷售。空調在9月至10月是不會有銷售的。

辯護人也表示,壓貨不觸犯法律,因此該組證據與本案無關。

3.格林柯爾是否是高新企業遭質疑

庭前會議時,檢方出示了其調取的廣東省科技廳粵科函高字[2016]789號覆函、[2018]749號覆函。庭前會議後,根據辯方的申請,高院又向廣東省科技廳調取了粵科函高字[2018]1026號覆函,該覆函稱該廳在2002年和2003年沒有認定順德格林柯爾為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也沒有向該企業發放《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對此質疑,顧雛軍和其辯護人表示,在當時廣東的環境下,高新技術產業的工商註冊登記的註冊資本可以超過20%,可以達到70%,2004年拿到證書,證明我們是高新企業。先拿到高新技術企業,才能拿到超過20%的無形資產,這裡面的無形資產是不受限制的,只要雙方公司同意。但是我們註冊的時候就是高新技術企業,完全符合廣東省這個規定。

最高法今日開庭再審顧雛軍案 資本狂人不服軟!

除了對於新證據出示和質證,庭審現場對原二審裁定列舉的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已經質證。其中,原二審裁定認定:顧雛軍、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為完善順德格林柯爾設立登記手續,降低無形資產比例,在順德格林柯爾申請變更登記的過程中,於2002年5月至12月期間,採取來回倒款、簽訂虛假供貨協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貨幣註冊資本6.6億元,其行為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對此,原二審裁定共列舉59項證據。

庭前會議中,辯方對其中的24項證據提出了異議。對於檢方出示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言,辯方表示,公安的取證程序不合法,對時任科龍電器總裁劉從夢的取證時間是從2005年8月15日的2點59分到下午到晚上,長達七個半小時,對證據真實性有異議。顧雛軍也受到了不間斷長時間的審訊,對它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不予確認。

第二,證人順德格林柯爾總裁助理孫勇的證言,詢問地點是在順德區政府會議中心,違反法律對訊問證人地點的規定。

案件事件回顧:

2005.8.01 顧雛軍閃電被拘

2006.7.17 顧雛軍被證監會永久性市場禁入

2006.8.16 因四項罪名顧雛軍被提起公訴

2006.9.18 證監會開罰顧雛軍罰30萬

2006.11.07 顧雛軍案開庭審理

2006.12.12 科龍顧雛軍案再次開庭

2008.1月30 廣東佛山中院一審判決,認定顧雛軍罪名成立,判刑十年,並處罰680萬元

2009年3月25日 廣東高院作出終審裁定

2012.9.06 顧雛軍出獄

2017.12.28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2018.6.13 最高法再審顧雛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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