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棚户区改造中,要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有哪些?

在棚户区改造中,要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棚户区改造,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房屋。被拆迁人,应得到公平与合理的补偿,包括:不能因拆迁,而降低原有居住条件;也应避免,因拆迁造成的其他损失。

二、参与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的方案。

其在制定出后,应进行科学的论证、与广泛的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及时修改方案。

被拆迁人,对市、县政府未履行论证或听证义务的,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

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必经步骤与程序。房屋征收部门,须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利。

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拆迁人,以协商的方式选择出,有相应资质的、一个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对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投票原则为少数服从多数;也可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四、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一)被拆迁人,可选择的补偿方式,有两种

1、产权调换

(1)安置房在同等地段的,则为同等面积置换

(2)

不能原地安置的,应优先就近安置同时,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段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产生的差价给予补足,并结清

2、货币补偿,须依照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货币安置与产权置换,作为法律赋予给被征收人的、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在实务中,二者缺一不可

五、对使用的土地,依法补偿的权利:

此权利,主要体现在,拆迁方,对超出拆迁房屋占用面积的

院落、以及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空地,也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六、对拆迁过程中,拆迁方违法行为的监督权:

棚户区改造中,对征收中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既是亲身经历者,也是监督的主体

七、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一)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行政行为包括: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规划的认定;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后作出的认定与处理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对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处理等。

(二)被拆迁人,对上述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

行政诉讼

(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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