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于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法》“新”在哪里
01 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
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外,可处罚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其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
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
新法对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以处罚”。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元之间。
新法更清晰地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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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02 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更清晰的要求
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元。
新法准确地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
03 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
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未按照要求培训或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
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04 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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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
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来 源|中国安全生产报、吉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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