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同居關係一方能繼承對方遺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
根據上述規定精神,自1994年2月1日以後,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並且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但只要為補辦結婚登記的,仍然不能認定為存在婚姻關係,而應認定為同居關係。
非法同居關係在我們不享受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有關同居關係的繼承權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財產的,如認定為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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