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小学生由于生理、心理等多方面原因,其自我保护意识、判断能力较差,在学校极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几起典型案例,给大家以案释法。

案例一 :学生放学后游泳溺亡 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李某生前是某小学三年级二班的学生。2016年7月12日上午10时55分54秒离开学校。李某回家后邀约同学一起是河里游泳,在游泳过程不慎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父母认为学校疏于管理,事发当日最后一节课因老师请假无人上课,导致学生提前于放学时间离开学校,门卫没有进行阻拦。事发后,班主任老师赶到事发现场,却并未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家长是通过旁人得知事故的。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丧葬费22786.5元和死亡赔偿金266 860元。

学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学校监控器的时间没有调整校正,其显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有误差。当时李某离开学校的时候已经有成群的学生走出校门,足以证明学校已放学。二、李某离开学校后回到家然后擅自结伴去河里游泳。李某溺亡与学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法律规定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法院认为,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未成年学生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下,如果脱离学校的管理,学校不再对学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李某溺亡发生在放学期间,事故地点并不在学校内。即使李某提前几分钟离开学校,其回到家时已是正常放学时间,其回到家后再去游泳,学校对学生回家之后在校外自行组织的活动无法防范,不存在过错。李某的死亡与学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主体要素涉及学校和学生两个主体的确定。

时间要素是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学校才承担责任。这期间一般包括正常的上课、课间休息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自由活动、课外活动期间。学校在放学后在其控制管理的区域内仍需要加强管理,注意对特定对象人身安全的保护。只有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学校才有可能免责。

空间要素限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一般是在校园范围内,但也包括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只有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发生在上述场所内,才可认定该事故符合学校承担责任的空间要素。

上述案件中,李某溺亡事故发生在放学期间且事故地点也不在学校履行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不符合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

案例二:学生翻办公室窗户摔伤 教育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2017年5月16日晚自习期间,因金某上课玩手机被值班老师发现后暂扣其手机。2017年5月18日晚自习后,金某邀约同班同学樊某到办公室拿回手机。

两人见办公室过道无人,便从未锁的窗户翻进办公室找手机。此时,恰逢有老师从另一校区回办公室,听见办公室有声音,便打电话报警。两人担心被发现,遂从办公室外窗翻出外面平台,樊某在攀爬过程中因紧张坠地当场昏迷。

学校认为老师按照管理规定暂扣金某手机,与樊某没有关系。樊某自行从教学楼外墙往下爬应该预见到后果,自身也存在过错。学校已给付了部分医疗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并不是要求达到一种绝对地保障不出现任何损害后果的程度,而仅要求采取可能且合理的防范措施。李某已15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与其年龄相适用的判断辨别能力,当金某邀约去取回手机时完全可以拒绝,其对伤害事件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学校管理规定,没收、暂扣手机后需及时联系家长,该学校老师在暂扣手机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存在一定错过,但这只是事件诱因,并不是主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释法:

对教育机构的过错认定,首先要确定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如果学校负有该义务,要判断学校是否违反了该注意义务的程度。

实践中,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1)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教育机构在某些方面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例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2)以“一般教育机构”为标准确立特定的注意义务,如果一般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能够遇见到对某些特定情况应该注意,并且切实履行了注意义务,其他教育机构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3)教育机构与学生家长之间约定的注意义务,例如某些寄宿学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承诺,如果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就属于有错过。(4)学生认识能力差异产生的特定注意义务。例如对无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的注意义务明显要多于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

案例三:学生被马路上客车撞伤 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杨某是学龄段儿童就读某幼儿园。2016年6月24日下午幼儿园将杨某送往回家。在停车站附近,幼儿园校车逆向停驶在马路的右侧。杨某从校车尾部往左横路,案外人任某驾驶客车从车站附近经过,途径车站时未注意避让致使杨某被客车撞伤。经鉴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住院11天共花费医疗费32 573元。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甲与任某达成赔偿协议:任某一次性赔偿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1 186元。

杨某起诉幼儿园要求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2 825元。

幼儿园辩称,杨某已经从任某处得赔偿,其损失已经全部得到弥补,其要求幼儿园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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