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七男子因非法拘禁傳銷被判刑

漳平七男子因非法拘禁传销被判刑

伴隨著互聯網通訊的高速發展,以網絡聊天軟件為工具,以“網戀”為誘餌,將被害人騙至傳銷窩點,進而進行非法拘禁、洗腦的新型網絡傳銷開始頻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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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七男子因非法拘禁传销被判刑

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涉非法拘禁傳銷的案件,涉案的七名傳銷人員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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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覃藍某、劉某等七人,受通過網聊認識的“女友”誘騙,先後來到漳平市,並遭到一個從事“人際網絡營銷”行業的傳銷組織所控制。不久後,覃藍某、劉某等七人均被迫加入該傳銷組織,從事傳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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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晚,被害人薛富某受“女網友”(系被告人偽裝)誘騙來到位於漳平市的傳銷窩點,被被告人覃藍某、劉某等人強制控制。為讓薛富某加入“人際網絡營銷”行業,劉某充當被害人薛富某的“老師”,反覆對其洗腦,覃藍某充當“管家”負責窩點的管理事宜,其他被告人負責看管、非法限制薛富某的人身自由,不讓其單獨行動、離開監視範圍。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一行用相同手段將被害人陳利某騙至漳平市傳銷窩點控制。期間,因陳利某拒絕加入非法傳銷,覃藍某、劉某等人連續3天監督被害人陳利某“面壁思過”(限制人身自由)。至2017年5月27日22時許,陳利某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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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7日,漳平市公安局接群眾舉報後迅速出警,當場抓獲覃藍某、劉某等七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薛富某、陳利某被成功解救。

漳平檢察院於2018年2月8日將本案向漳平法院提起公訴。漳平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認為,被告人覃藍某、劉某等七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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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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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部分條文: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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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現在資訊發達,網絡成為交際的重要渠道,但是上網聊天要時刻保持警惕,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更不要輕易的與所謂“網友”見面,如必須見面時要儘量選在公共場合,確保自己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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