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出炉啦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出炉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淳安县人民政府已作出《关于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淳政发[2018]4号)。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

二、征收范围: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千岛湖丝织厂所有房屋;原千岛湖丝织厂宿舍24套住宅房屋;浪达岭幼儿园;浪达岭131号原青溪公路养护站;原浪达岭信用社房屋;原浪达岭供销社房屋;浪达岭67号房屋。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113.82平方米(具体范围以本项目房屋征收红线所示征收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上述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与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

五、征收实施期限:

1.签约期限:2018年6月30日前;

2.搬迁期限: 2018年8月31日前。

六、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九、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搬迁范围图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出炉啦

附件: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已列入2018年县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千岛湖丝织厂所有房屋;原千岛湖丝织厂宿舍24套住宅房屋;浪达岭幼儿园;浪达岭131号原青溪公路养护站;原浪达岭信用社房屋;原浪达岭供销社房屋;浪达岭67号房屋。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113.82平方米(具体范围以本项目房屋征收红线所示征收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7楼

征收工作办公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5楼(淳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4822590

三、征收实施期限

签约期限:2018年6月30日前;

搬迁期限:2018年8月31日前。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及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未登记建筑的面积及用途以调查、认定和实测为准。

五、设备、设施的迁移费

被征收房屋室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等设施迁移费用,按有关规定补偿。三相动力电表和高低压配电变压器迁移,按评估金额补偿。

六、征收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评估补偿。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八、补偿协议生效的条件

由于本项目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户数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含)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九、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

1.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2.搬迁费:按1000元/户标准发放2次。

3.临时安置费:按1500元/月·户计算,发放12个月。

4.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10%的奖励。

(2)按时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10%的奖励。

超过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5.购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淳安县区域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总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按照新购房屋总价的22%予以奖励;新购房屋总价高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

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22%予以奖励。

上述第1、2、3项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上述第4项奖励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生效,且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经征收部门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上述第5项奖励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购房纳税凭证等资料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案

1.安置用房房源:东庄新村新建高层安置房(现房),安置房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

2.选房原则:先签协议先选房,同日签协议的抽签决定。

3.结算办法: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同一时点市场价评估结算差价。

4.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含装饰等)补偿费: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5.搬迁费:按1000元/户标准发放2次。

6.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以通知交付时间为准)后6个月止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1500元/月·户计算。在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时,暂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7.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上述第4、5、6项补偿款按条款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双方补偿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上述第7项奖励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生效,且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经征收部门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款项在安置用房通知交付时再行一次性结算。

(三)非住宅房屋

对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方案如下:

1.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2.搬迁费:按5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助。重型、大型设备搬迁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给予补助(按评估价补助的,不再以房屋面积标准补助)。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标准计发12个月(其中不成套员工宿舍按800元/月·间计算)。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的,可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5.奖励:(征收范围内同一所有权人,所有的房屋按补偿总价合并计算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补偿总价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按10%奖励;补偿总价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其中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6%奖励;补偿总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下列比例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励:补偿总价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按10%奖励;补偿总价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其中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6%奖励;补偿总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奖励。

超过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上述第1、2、3、4项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上述第5项奖励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生效,且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经征收部门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其他事项

(一)该区块涉及国有资产房屋的补偿,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二)80%以上被征收人的补偿协议生效后,其余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及搬迁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热文精选:

内容由县住建局提供

文明始于足下,创建从我做起

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出炉啦千岛湖镇浪达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出炉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