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註銷,工傷員工該如何索要賠償?

公司被註銷,工傷員工該如何索要賠償?

邱某等4名投資人的說法是錯誤的,可以要求他們4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公司的4名出資人屬於責任主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8條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即在用人單位不存在的情況下,可以將出資人列為當事人。與之對應,A自然可以要求將邱某等4名出資人作為承擔責任的對象。

另一方面,公司的4名出資人難辭其咎。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A早在9個月以前就已遭遇事故傷害,相關部門已經作出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等級鑑定。邱某等4名投資人作為清算組的成員,完全知道相關情況,但在公司清算過程中沒有將A的工傷保險待遇列入清算費用,置自身法定義務於不顧,構成嚴重失職,理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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