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辦法》出臺

《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出台

陝西省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發揮駐村工作隊在脫貧攻堅中的作用,根據中辦、國辦《關於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廳字〔2017〕5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縣級以上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大專院校派駐到貧困村的駐村工作隊。

派駐到非貧困村駐村幹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選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因村選派、分類施策。根據貧困村實際需求精準選派駐村工作隊,因村因戶因人施策,把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成效作為衡量駐村工作隊績效的基本依據。

(二)堅持縣級統籌、全面覆蓋。縣級黨委、政府統籌整合各方面駐村工作力量,根據參扶單位幫扶資源和駐村幹部綜合能力組建駐村工作隊,實現貧困村一村一隊。駐村工作隊隊長一般由駐村第一書記兼任,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鎮(鄉、街辦)黨委、政府指定專人擔任。

(三)堅持嚴格管理、有效激勵。加強日常管理,從嚴從實要求,培養優良作風,健全保障激勵機制,鼓勵支持幹事創業、奮發有為。

(四)堅持聚焦攻堅、真幫實扶。要堅持攻堅目標和“兩不愁、三保障”脫貧標準,將資源力量集中用於幫助貧困村貧困戶穩定脫貧,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駐村幫扶工作。

第四條 市級黨委、政府加大對駐村工作指導和支持。縣級黨委、政府對駐村工作隊承擔主體管理責任,鎮(鄉、街辦)黨委和政府負責駐村工作隊日常管理。

組織、扶貧、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級駐村工作隊的組織協調、督導檢查、經費保障和表彰獎勵等工作。參扶單位負責本單位駐村工作隊的選派和幹部管理。

第二章 人員選派

第五條 駐村幫扶應當因村選人組隊,選派熟悉黨群工作的幹部到基層組織軟弱渙散、戰鬥力不強的貧困村;選派熟悉經濟工作的幹部到產業基礎薄弱、集體經濟脆弱的貧困村;選派熟悉社會工作的幹部到矛盾糾紛突出、社會發育滯後的貧困村。充分發揮派出單位和駐村幹部自身優勢,幫助貧困村解決脫貧攻堅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重點幫扶深度貧困地區貧困村和脫貧難度大的貧困村。

第六條 駐村幫扶應當優先安排優秀年輕幹部和後備幹部,選派的駐村工作隊隊長一般應為處科級幹部。每個駐村工作隊一般不少於3人,每期駐村時間不少於2年,期滿壓茬輪換。輪換期間,前期人員將駐村工作全部交接清楚後方可撤離。

各級參扶單位應當將後備幹部輪流下派到脫貧攻堅一線培養鍛鍊。參扶單位編制人員少於20人的,可在縣鎮兩級統籌下與其它參扶單位聯合組建駐村工作隊。

第七條 參扶單位應當挑選政治素質好、工作作風實、綜合能力強、身體健康的人員參加駐村幫扶工作。幹部駐村期間人事關係保持不變,不承擔原單位工作,黨員組織關係轉接到所駐貧困村。2020年前,貧困村退出的,駐村工作隊不得撤離,幫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三章 任務和職責

第八條 駐村工作隊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脫貧攻堅各項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導村“兩委”開展貧困人口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退出工作。制定參扶單位聯戶結對幫扶方案,協調貧困戶與結對幹部實施幫扶項目、完成幫扶任務。協助鎮(鄉、街辦)黨委、政府落實到村到戶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貧困群眾實用技術及轉移就業技能培訓,聯繫相關企業單位吸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群眾就業。

(三)參與實施特色產業扶貧、勞務輸出扶貧、易地扶貧搬遷、貧困戶危房改造、教育扶貧、科技扶貧、健康扶貧、生態保護扶貧等精準扶貧工作。

(四)推動金融、交通、水利、電力、通信、文化、社會保障等行業和專項扶貧政策措施落實到村到戶。爭取項目資金支持,協助村“兩委”做好各類扶貧項目的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等工作。

(五)推動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協助管好用好村級集體收入。推動“三變”改革,推行“黨支部+X+貧困戶”等模式,推進貧困村脫貧退出。

(六)協助監管扶貧資金項目,推動落實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貧同扶志、扶智相結合,做好貧困群眾激勵動員、宣傳教育和情感溝通工作,激發擺脫貧困的內生動力。

(八)加強法治教育,推動移風易俗,指導制定和諧文明的村規民約。配合村“兩委”協調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九)積極推廣普及普通話,幫助提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能力。

(十)協助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推動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整頓村級軟弱渙散黨組織,對整治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提出建議;培養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吸引各類人才到村創新創業,打造“不走的工作隊”。

(十一)按要求記好工作日誌,依託全省脫貧攻堅大數據平臺等信息系統,準確詳實記錄每日扶貧工作情況。

(十二)落實脫貧攻堅其他工作任務。

第九條 駐村工作隊隊長主要職責

(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扶貧政策,參與決策實施貧困村扶貧項目,監督並定期公示扶貧資金使用情況,撰寫年度工作總結,向縣級駐村工作領導小組、鎮(鄉、街辦)黨委、政府和參扶單位報告工作。

(二)科學管理駐村幹部,明確任務分工,指導村“兩委”制訂脫貧規劃和駐村工作隊年度計劃,安排和管理工作經費。

(三)帶領駐村幹部落實參扶單位各項幫扶措施,因戶因人分配幫扶任務,協調督促參扶單位結對幹部定期到村做好幫扶工作。

(四)負責脫貧攻堅工作進展情況彙總和統計數據上報。

(五)負責上級交辦的其他脫貧攻堅任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縣級黨委、政府應當成立駐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駐村工作隊的統籌協調和督查考核。每季度召開一次駐村工作隊隊長會議,掌握工作進度,交流工作經驗。駐村工作隊應當每月向鎮(鄉、街辦)黨委、政府彙報一次工作,每半年向縣級駐村工作領導小組彙報一次工作。

第十一條 駐村幹部每月駐村工作時間不少於20天(含因公出差、開會和培訓)。

駐村工作隊隊長離村一週以內報鎮(鄉、街辦)黨委書記或鎮長批准,一週以上經鎮(鄉、街辦)同意報縣級駐村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駐村幹部離村3天以內由駐村工作隊隊長批准,3天以上經駐村工作隊隊長同意報鎮(鄉、街辦)黨委書記或鎮長批准。

駐村幹部離崗在外工作期間要詳實記錄工作日誌,准假單位要記錄請銷假情況。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期間,駐村工作隊應當安排駐村幹部輪流值班。

第十二條 縣級駐村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檢查點評一次駐村幹部在崗情況,省、市兩級組織、扶貧部門不定期抽查駐村工作隊工作情況,及時通報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 省、市兩級組織、扶貧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典型示範培訓。縣級組織、扶貧部門應當協調本級“八辦兩組”成員單位對駐村工作隊通過專題輪訓、現場觀摩、經驗交流等方式進行培訓。

每名駐村幹部每年至少輪訓1次,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5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每個駐村工作隊每年工作經費為1萬元,省、市、縣財政部門按5:3:2比例分擔,有條件的市、縣根據駐村工作需要可適當增加。

縣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工作經費撥付至各鎮(鄉、街辦)。

第十五條 駐村工作隊工作經費應當用於駐村工作隊必要的日常辦公用品(含辦公互聯網)購置等支出,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剋扣、挪作他用。實行駐村幹部經手、駐村工作隊長簽字、鎮長核簽報賬制。

工作經費由縣級統一監督管理,鎮(鄉、街辦)黨委、政府負責核報,單獨核算。

第十六條 縣、鎮(鄉、街辦)黨委、政府和參扶單位應當為駐村幹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七條 駐村幹部駐村期間在本單位各項待遇不變。參扶單位應當參照省級差旅費標準按每人每日不低於40元給予駐村幹部生活補助,安排通信補貼;每年為駐村幹部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安排體檢1次;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報銷駐村期間的醫療費。

參扶單位應當對因公負傷的駐村幹部做好救治康復工作,對因公犧牲的做好親屬優撫工作,建立長期幫扶慰問制度並明確專人負責落實。

第十八條 縣、鎮(鄉、街辦)黨委、政府和參扶單位負責人要經常與駐村幹部談心談話,瞭解思想動態,激發工作熱情。

參扶單位應當定期聽取駐村工作隊的工作彙報。參扶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到幫扶村指導一次工作,督促駐村工作隊履行好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宣傳駐村幫扶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激勵引導廣大幹部群眾跟著學、照著做、比著幹,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幫扶工作的濃厚氛圍。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條 縣級黨委政府負責駐村工作隊的年度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縣級駐村工作領導小組承擔,鎮(鄉、街辦)黨委、政府負責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日常管理、考勤日誌、工作實績、村民評價、村幹部評議等情況。

駐村工作隊應當參與駐村幹部的年度考核並簽署書面考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年度考核分值佔比40%,平時考核分值佔比60%,與村減貧任務掛鉤確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條 駐村半年以上的駐村幹部應當參加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不得超過考核對象總數的20%。考核結果存入個人檔案,駐村工作經歷作為個人基層工作經歷。

考核結果由縣級駐村工作領導小組報省、市兩級組織、扶貧部門和參扶單位備案。考核為優秀等次的駐村幹部,參扶單位應當將其列為本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不佔本單位年度優秀比例。

第二十三條 依據縣級考核結果,省、市兩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每年對一定比例的駐村幫扶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或通報表揚。

第二十四條 駐村幹部駐村工作期間的考核情況作為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駐村期間工作出色、成績顯著的優秀幹部列為後備幹部重點培養,優先提拔任用,在職稱評審、崗位聘用中優先評審、優先聘任。

駐村工作滿一年以上,工作表現特別突出,扶貧成效顯著的幹部,可在駐村工作期間提拔,待完成扶貧工作任務後回單位履職。

第二十五條 駐村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

(一)不能勝任駐村幫扶工作,出現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並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二)不服從管理,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全年駐村工作時間不足200天的;

(四)無正當理由離村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準確記錄工作日誌3次以上並拒絕整改的。

第二十六條 考核為不稱職等次的駐村幹部,由縣級駐村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調整意見,參扶單位及時予以召回調整。被召回調整的駐村幹部,兩年內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七條 參扶單位派出的駐村幹部1年內有2人次被責令召回的,由派出一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對該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派出駐村幹部被責令召回的參扶單位,年度脫貧攻堅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委、省政府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扶貧辦承擔。

第三十條 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扶貧辦、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2017年8月24日印發的《陝西省駐村扶貧工作隊管理辦法(試行)》(陝扶辦發〔2017〕39號)同時廢止。

《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出台

志丹網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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