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车主!合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所有车主!合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所有车主!合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所有车主!合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所有车主!合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所有车主!合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合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已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建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减小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县城规划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本县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在县政府和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城市管理会同物价、规划、住建、交警、交通、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及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经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设置的停车场;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车型分为:

(一)小车:客车≤7座,货车≤2吨;

(二)大车:8座≤客车≤19座,2吨<货车≤5吨;

(三)超大型车:客车≥20座,货车>5吨。

第七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办公写字楼等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服务收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停放服务经营者和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放收费的减免政策: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夜间停放的车辆(当日19:00至次日7:00)免收停放服务费;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执法、环卫、殡葬等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五)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六)举办各类大型集会活动时,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集会场地附近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免收停放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减免的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和计次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区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障畅通、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鼓励临街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空闲场地投资建设停车场。建设停车场,经城市管理、规划和交警等部门验收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和停放服务收费人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合法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未按规定出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明晰区分,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样式的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管理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由经营者安装必备的收费设备设施和引导系统。鼓励建设自动收费停车场和实行停放收费电子结算方式。安装设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侵害城市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规划、物价、税务、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停车场的;

(二)擅自改变停车场位置、面积或用途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

(四)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五)不使用合法票据的;

(六)不执行停放收费减免政策的;

(七)其他违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所有车主!合阳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