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東三支一扶公共基礎知備考:八大法律考點剖析(二)

山東華圖整理了三支一扶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希望幫助考生快速順利的掌握2018公共基礎知識考點。

四、行政法:比較苦澀難懂,但是是考試重點,需要我們好好把握

核心考點一:行政主體

(一)職權性行政主體

職權性行政主體包括以下三種:(1)一般行政機關,即我國的一級政府,有人大的政府稱為一級政府。我國的五級政府:國、省、市、縣、鄉。(2)專門行政機關,即一級政府下行使職權的工作部門。國務院、省、市、縣都有,鄉政府沒有工作部門。(3)派出行政機關,分為:行政公署(地區行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1)行政機構

核心考點二:行政訴訟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①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②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④其他重大、複雜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五、民法:離我們最近的一部法,民法總則已經通過,絕對是考試重點

核心考點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知道卻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又可適用於不動產。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價格轉讓;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但是,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核心考點二: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願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為本人。

2.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為他人管理事務。

3.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現在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產生債的關係。具體而言,管理人的權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遭受的損失。

核心考點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類型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八週歲以上 行為有效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行為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核心考點四: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總則》第143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民法總則》第145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無權代理。無權代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範圍或代理終止以後實施的代理行為。

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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