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政府关于东山垃圾处理场封场停用的通告

绥芬河市政府关于东山垃圾处理场封场停用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绥芬河市东山垃圾处理场于1975年使用至今,现已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和环保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决定,现用东山垃圾处理场封场停用,新的居民生活垃圾倾倒处理地点为绥芬河市南岭垃圾处理场(位于绥芬河市南部,距城区10公里大南岭南侧,红岭路与南绥路交叉转弯处)。

现就绥芬河市东山垃圾处理场及周边范围内严禁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通告如下:

一、凡在绥芬河市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严禁乱扔乱倒。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丢弃、抛洒垃圾。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城管局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抛洒或随意倾倒。

四、市城管局实行24小时动态巡查,并在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安装红外视频监控,对在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对发现在绥芬河辖区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经执法部门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每件500元的奖励,对当场发现,并举报和指证违法行为者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给予每件1000元的奖励。对妨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市城管局东城大队队长刘金柱13763618765

督查科刘良峰 15545033110

特此通告。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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