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滁州中院:规范执转破 宣战“僵尸案”

为坚决打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推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健全“僵尸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构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机制,今日,滁州中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执转破案件相关程序,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强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

《意见》包括9个部分共50条,对执转破案件的工作原则、条件、移送、管辖、程序以及协调机制等方面作出系统、全面、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意见》规定,只要被执行人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被执行人或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且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找到到可供执行财产或查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即可启动执转破程序。执转破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管辖的,需报省高院备案。在全市法院设立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专门合议庭,由执行、审判部门法官组成,专职负责移送案件的预先审查工作。对被执行人公司股权结构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执转破”案件明确可以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有效合并破产环节,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实现利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制度化解执行积案、公平清偿债权、快速出清“僵尸企业“的目的。

《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建立破产援助基金,统筹解决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再就业保障、破产费用等问题,妥善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法院内部成立执行案件移动破产审查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移送程序相互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滁州中院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的精神,体现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创新执行工作举措的执行工作作风,为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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