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单位或者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金融活动,一般会被认为是非法集资的行为。对于复杂的案件或者是有疑问的是要进行行政认定的。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微普法」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主要考虑:一是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依职权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行政部门的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入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性质认定时的参考。实践中个别地区在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将行政部门出具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意见作为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既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含办案实际需要。二是本条规定与此前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际情况,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2007年就已提出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中应本着“提高效率、定性准确、处理稳妥的原则,不以行政认定为前置条仵”的工作意见。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也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人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三、非法集资行政认定是哪个部门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当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既然已经入法,也就可以由检察院或法院认定,是否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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