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60日不答覆的,可自訴!

最高法為了基本解決執行難,在檢察院公安機關立案門檻高的情況下,終於開了自訴閘門啦!!!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對於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或者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在審查決定立案的期限上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全國有部分法院已經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公安機關對於申請執行人控告的事實或者法院移送的拒執罪的線索,在接受材料後60日不答覆的,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自訴。

最高院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60日不答覆的,可自訴!

最高院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60日不答覆的,可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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