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非法集資”定義!廣東發舉報獎勵辦法細則修訂版

新京報訊(記者 黃鑫宇)4月30日,《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關於的實施細則》(下稱“32號文”),於官網發佈。不同於以往的同類文件,為方便群眾認識非法集資的本質,廣東省的“32號文”明確界定出非法集資的概念。記者注意到,按照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僅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等範圍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本實施細則所指的非法集資。”

“32號文”共分為五章二十四條,屬於三年前實施細則的修訂文件。據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介紹,2017年由原廣東省金融辦牽頭制定了部門規範性文件《廣東省金融辦關於的實施細則》(下稱“341號文”)。為爭取防範和打擊工作的主動性,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341號文”進行了全面修訂,並最終形成“32號文”。

記者發現,對照“341號文”以及2017年1月24日發佈的《山東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2017年5月4日印發的《江西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等同類文件,通過修訂,廣東“32號文”明確提出了非法集資的定義。

在“32號文”第二條中,記者看到,“非法集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僅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等範圍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本實施細則所指的非法集資。”同時,“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辦理。”

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的獎勵金標準”,“32號文”採取了分層級設定和分階段支付的方法。

其中,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如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自行政處罰後,舉報人將被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如被認定涉嫌犯罪的,自立案偵查後,舉報人將被給予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獎勵。

如果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按照“32號文”的規定,自刑事判決生效後,,根據實際情況,舉報人將再次被給予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獎勵。

同時,“32號文”亦明確了七種情形不屬於非法集資的舉報獎勵範圍,釐清了舉報獎勵的資格條件。這七種情形主要包括:“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但對嫌疑人抓捕、追贓挽損有推動作用的線索除外)”、“舉報人採取盜竊、欺詐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非法手段獲取舉報線索的”、“無法查證舉報人身份信息的”、“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等類。

目前,“32號文”修訂的法定程序均已完成,擬於2020年5月1日正式實施,原“341號文”同時廢止。

據瞭解,當前廣東省非法集資犯罪的形勢依然嚴峻,大案要案不斷。21世紀經濟報道的消息,2020年一季度,廣東省新發非法集資案件24宗,涉及金額143億元、投資人4.5萬人。

在此10天前,即4月20日,“2020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在京召開。會議全面總結2019年以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深入分析形勢,研究部署下一階段重點任務。聯席會議召集人、央行黨委書記、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出席會議並講話。據會議披露,2019年全國共立案打擊涉嫌非法集資刑事案件5888起,涉案金額5434.2億元,同比分別上升3.4%、53.4%。

會議提出,今年要重點做好的四項工作。其中包括,加快推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的出臺。

新京報記者 黃鑫宇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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