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京所環境維權案全紀錄|世界環境日

作 者 | 許秋莉

昊京所環境維權案全紀錄|世界環境日6月5日是第45個世界環境日,本次環境日的主題是“改善環境質量、推動綠色發展”,旨在動員引導社會各界著力踐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和綠色發展理念,從身邊小事做起,共同履行環保責任,呵護環境質量,共建美麗家園。

在全國各地積極開展世界環境日的主題活動時,昊京所遠在江西的當事人們還在為自己的權利抗爭著。江西省吉安縣登龍鄉龍江自然村的村民多年來一直受附近正邦公司登龍養豬場的環境汙染困擾。下面是中國江西網的報道:

【案情簡介】

“他們平時把那些汙水直接排到河裡去,對河水沒有影響嗎?”69歲的原村會計說,“正邦豬場從2007年開始進入該村;2009年,有村民發現該豬場將汙水直接排放到河裡;2011年,村民就正邦豬場汙染環境一事起訴到法院,法院建議雙方進行調解;2014年,該村發現豬場存在排汙不達標(偷排汙水)情況;2016年,村民進入豬場發現大量死豬露天處理,惡臭難聞。”

根據上述報道可以看出,該養豬場給附近的環境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汙染,據當事人反映,目前當地的生活用水不能正常引用,且因為汙染給當地的水稻收成造成了很大影響。另外通過鑑定,水中相關指標嚴重超標,隨時都會危及人身安全。在投訴無門的情況下,當事人委託了我所進行維權。

【法律分析】

接到案件後,律師們立即從北京前往當事人所在地,詳細瞭解情況,並根據當事人的訴求制定的維權方案。此案根據所裡的案件處理流程正在辦理中。此文將辦案的過程進行部分記錄,我那些還在為環境為題困擾的人提供一些幫助和借鑑。

首先承辦律師做了關於本案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彙編、相關案例彙編以及研究性文章的彙編。對本案進行了詳細的法律分析。下圖為法律彙編的目錄:

昊京所環境維權案全紀錄|世界環境日

根據對相關法律規定的梳理,我們整理的養豬場需要遵守的環境法律規定,這裡放些重點法律規定:

1 養豬場需要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第四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六條等。

重點條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肉牛常年存欄量600頭以上;奶牛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家禽常年存欄量10萬隻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其他規模的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

違反的後果:《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豬場不得在禁養區

法律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重點條文:《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衝區;(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違反後果:《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汙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其中《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頒佈前(2001年5月8日頒佈)已建成的、地處禁養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3 不得違反"三同時"制度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重點條文:《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八條,畜禽養殖場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

違反後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 需安裝自動監控設備

法律依據:《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後果:《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汙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閒置、破壞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汙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 固體廢物排放需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六條,《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畜牧法》第四十六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重點法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採取清汙分流和糞尿的乾溼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

違反後果:《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等條文均有責令和罰款處罰。《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6 不得汙染大氣

法律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條,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汙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汙染。

違反後果:《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未採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7需依法排放汙水

法律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重點法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條,在依法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並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

違反後果:《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 不得亂扔死豬

法律依據:《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條,染疫動物及其排洩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洩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汙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違反後果:《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洩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洩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汙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承辦思路分析】

關於本案,因為環境汙染已經給當地的居民造成了很大生活上的困擾,甚至是生命健康權的威脅。環境汙染類案件往往涉及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三方面的問題。

其次,行政方面主要是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我國有一套環境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環境汙染問題實施,政府監管、企業自覺以及公眾參與多角度的治理。在企業不履行其社會責任不自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公眾參與又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政府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對於政府不依法履行職能的,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政府相關部門提起行政複議和訴訟。另外關於公眾參與,我國有一套關於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公眾可以依法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對於不依法公開以及公開的內容違法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訴訟和複議。

最後,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汙染環境罪”,對汙染環境的行為在刑事方面的認定上進行了巨大調整,改變了過去有嚴重危害結果的確認犯罪標準轉向只要非法排汙達到一定的量即可構成本罪。從刑法角度講,對於汙染環境的行為打擊力度更大了。

【辦案實錄】

目前本案正在辦理過程中,主辦律師先後向縣水利局、環保局、縣工商局、縣農業局、縣政府、鄉政府、縣林業局以及省林業局申請了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6月10日是法律規定的最後公開期限,目前我們只收到了兩份關於申請的答覆,後續工作我們會持續跟蹤。關於本案的詳細情況,因為正在辦理不便公開。我們會在本案結束後進行詳細報道。

在世界環境日之日,作為江西案代理律所,我們從司法角度對環境保護問題進行了思考。法律規定的完善性,政府部門以及企業對法律的依法履行以及公眾的充分參與是環境得以保障的前提。司法是環境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會盡一切可能守住這道防線。就像本次環境日主題所說“改善環境質量、推動綠色發展”,只有全社會從身邊小事做起,共同履行環保責任,呵護環境質量,才能共建美麗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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