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出臺養犬新規:不準帶狗進公共場所、坐公交、干擾他人

滕州出臺養犬新規:不準帶狗進公共場所、坐公交、干擾他人

滕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城區犬隻管理的通告

為了規範飼養犬隻行為,切實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加強犬隻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犬隻由綜合行政執法、畜牧獸醫、公安等部門按照以下職責進行管理:

(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飼養人飼養的犬隻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實施處罰;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宣傳引導犬隻飼養人做好狂犬病程序化免疫;

(三)公安部門負責對飼養人飼養的犬隻妨害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處罰。

二、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犬隻外出時,應當束犬鏈(繩),由成年人牽領(無人牽領的犬隻,視為無主犬)並主動避讓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不得攜帶犬隻乘坐公交車(導盲犬除外),攜犬乘坐小型出租車應徵得駕駛人同意,攜犬乘坐電梯應當避開電梯乘坐高峰時間。

(四)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用具,及時清除犬糞

(五)及時有效制止犬隻吠叫或攻擊行為,防止出現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六)禁止養不符合條件的烈性犬、大型犬

(七)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定期攜犬隻到市畜牧獸醫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

(八)不得虐待,遺棄犬隻

三、綜合行政執法,畜牧獸醫,公安等部門共同組建犬隻整治工作隊,規範城區養犬行為,抓捕城區野犬、狂犬、流浪犬,查處違規養犬行為,強化犬隻管理。

四、養犬人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養犬人應當對犬隻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違反規定的,由畜牧獸醫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畜牧獸醫部門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六款規定進行勸導、告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七、養犬人發現犬隻出現疑似患狂犬病症狀的,應及時向衛生、畜牧獸醫部門報告。

八、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之內,市民應當自行處置飼養的不符合條件的大型犬,烈性犬。

九、相關部門執法人員要公正、文明、規範執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服從管理,積極配合,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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