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沒有經濟補償呢?

明珠清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能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並不多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非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商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由於約定不明,很容易發生勞動爭議。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看,雖然勞動關係有其本身的不平等性導致雙方利益的不對等性,但法律並不禁止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自由協商。《勞動合同法》在對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性辭退等情形進行強制性規定以外,還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經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2.《勞動合同法》在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中就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些人錯誤地理解,只要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3.我們說,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勞動法》第二十四條中就有規定,這也與《勞動合同法》內容是一致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些規定說明了不是隻要是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就得支付經濟補償,而是在協商解除的過程中,是何人首先提出解除動議,這是問題的關鍵。


4.這裡還要談一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仲裁過程中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問題。一般來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般由用人單位舉證,如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足,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5.協商解除】,對用人單位的提示是,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在協議中對雙方解除時的勞動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並且,特別是要對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以示確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很多情形中,只要此解除行為是要求由勞動者確認的。對勞動者的提示是,如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定要注意保留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的證據,一般情況下,也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相關解除協議並就解除後的經濟補償等待遇在協議中進行約定。

6.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自己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協議條款約定的除外。


千島湖FIRST哥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即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企業對職工作出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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