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及行政争议,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2.行政调解的范围如何?
行政机关可以调解以下纠纷: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简称民事纠纷):
①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
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③合同纠纷;
④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⑤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
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⑦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
⑧环境污染赔偿纠纷;
⑨电力纠纷、水事纠纷;
⑩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简称行政争议)。
3.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民事纠纷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民事纠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3)民事纠纷尚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处理。
当事人申请调解民事纠纷应当说明其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行政机关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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