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华某诉被告梁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梁国安偿还原告借款1227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梁国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8)豫0183执恢1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梁国安
性别:男
年龄:47
住址:新密市超化镇湖地村北台21号
身份证号:410126********1470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227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83818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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