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2018-06-12该失信人已履行义务,案件已结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诉被告史智敏、陈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史智敏、陈慧玲应偿还原告欠款530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史智敏、陈慧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6)豫0183执1254号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53450元

被执行人或企业履行情况:现已全部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371-6989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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