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需谨慎,“套路”水很深!手法再隐蔽,难逃法严惩!

作者 | 杨文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介绍

借贷需谨慎,“套路”水很深!手法再隐蔽,难逃法严惩!

2016年4月,被害人陆某某(女,在校大学生,名下有两套房产)结识社会闲散人员韩某某、单某某等人,单某某假借与被害人谈恋爱,编造朋友发生车祸需要赔钱等理由,以无需还款诱骗被害人向非法借贷公司借款,经张某某、钱某某的介绍分两次共向虞某等人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借条金额及银行流水50万,韩某某等人牟取中介费将近18万,被害人实际获款2万)。

同年5月,犯罪嫌疑人谭某、沈某等人诱骗被害人至陈某、朱某等人开设的A资产公司平账,借款金额从原先的50万元升至134万,被害人仅从中实际获款1万元。

两周后,上述人员在明知被害人借款尚未到期,为进一步垒高借款继续寻找下家平账,最终找到侯某等人开设的B公司,侯某等人以120万元将A公司的帐平了之后,将该笔借款垒高至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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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B公司以放贷人丁某某的名义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归还借款,并对其名下房屋进行查封。

本案行为定性

结合在案事实、证据,本案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分析如下:

01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互相分工、共同实施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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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典型的非法中介人员与非法借贷公司相互勾结,共同诈骗被害人钱款的“套路贷”犯罪行为。

韩某某等人负责物色有房产保障,且容易上当受骗的年轻人,如本案中的陆某某,以借款利息低甚至不用还等为饵,诱骗被害人陆某某向非法借贷公司借款;虞某等人经营非法借贷公司,明知陆某某系被诱骗而来,仍伙同非法中介人员以行业规矩,按时还款不用归还虚高金额等为由,哄骗陆写下虚高借条,并带其虚假走账,刻意制造借款人已获得高额借款的痕迹,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本案作为共同犯罪,因分工明确,无需也不应要求每一名被告人都实施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的行为,只要各名被告人基于共同的非法占有犯意而参与事实部分犯罪行为,就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02

被害人系因诈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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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陆某某从2016年4月下旬受骗借款10万元,至5月30日写下500万元的虚高借条,仅仅一个半月的时间就面临丧失两套房产的困境。债务不断垒高的每一步绝非出于其本意,分别受到了相关被告人借款利息低、行业规矩、帮忙保住房产等哄骗,并被以日夜看管等相关“软暴力”催讨借款,故不存在被害人明知风险而自愿承担的问题。上述情况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03

被害人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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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陆某某在原本无意借钱的情况下,被一步步诱骗借款,导致虚假借款不断垒高,完全处于被动甚至被迫状态。虽然陆某某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但这显然不能成为被告人肆意垒高所谓借款的理由。

处理结果

借贷需谨慎,“套路”水很深!手法再隐蔽,难逃法严惩!

2017年12月15日,闵行区法院宣判,一审认定:

被告人虞某犯诈骗罪和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22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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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艳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上海市第七届优秀侦查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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