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逃犯“株连三代”,只是“方法简单”?

为抓逃犯“株连三代”,只是“方法简单”?

近日,一则落款为河南信阳罗山县打击盗窃民航旅客财物专项行动办公室的告知书引发争议。告知书称,四名逃犯滞留海外,不配合调查,因此向其家属发放《告知书》。若逃犯期限内不回国,将曝光其家属,拉入诚信系统,限制出行,株连三代人,并“将在其家门口、村口悬挂‘飞天大盗之家’的牌子……”9日下午,罗山县委宣传部就此事致歉,称“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方法过于简单的问题,导致在发布告知书时出现了十分不妥的言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目前涉事通告已被撤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作出深刻检查。(6月9日北青网)

一人犯法,“株连三代”,居然成了地方执法部门的“公告”,难道只是“法律意识薄弱”“方法简单”而已?我以为不然。

中国人都知道,“株连九族”是封建社会的野蛮律令,完全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这本应是人尽皆知的常识,但作为执法部门的罗山县打击盗窃民航旅客财物专项行动办公室,居然理直气壮、明白无误地将“株连三代”写进公告里,实在令人瞠目结舌。

按理说,此案关系重大,从地方政法系统抽调到“打飞盗办”的人员,应该是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过硬的精英,否则无法担此重任。那么,他们怎么可能不知道“株连”是违法行为?这可是连“吃瓜群众”都懂的呀。如果这些业界精英连法律常识都不懂,那么,他们当初是怎么进入执法部门的?平时是如何执法的?又是如何被抽调到“打飞盗办”的?难道不需要追问和追责吗?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如果本人没有违法,岂能因为其家属违法而受株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那么,岂能因为某人犯法而“将其父母、兄弟姐妹、儿子儿媳、女儿女婿曝光”,并且“全部拉入诚信系统,限制出行,株连三代人”,甚至“在其家门口、村口悬挂‘飞天大盗之家的牌子’”?这难道不是对无辜者人格尊严的极大羞辱吗?这明明是公然的违法行为,岂止是“法律意识薄弱”“方式简单”而已?岂能“批评教育”了之?

也就是说,发“株连三代”告知书,是为了“倒逼”逃犯归案。“株连不是目的,只是一个办法”。可是,“目的正确”就不妨“手段违法”吗?倘若这种谬论都能成立,那么,“毒保姆”为了“替国家节省开支”而杀害多个领退休金的老人,是否“情有可原”甚至“精神可嘉”?

说到底,为抓逃犯而“株连三代”,不是工作方式问题,而是违法行为。绝不能以“目的正确”的借口,来掩饰其违法性质,否则,类似的“株连式执法”还会不断上演。(文/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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